经典案例
--专业成就价值
当企业因招商引资与政府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企业往往疲于应付且效果不理想
裁判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的规定,在卷的案涉采矿权转让合同载明,该合同转让人为贵州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为贵州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行政机关并非签订案涉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当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条件为现状土地条件,赫章县自然资源局已为某某能源公司办理了涉案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11466㎡的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仅差472㎡的土地
一、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行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因项目长期停滞,合同目的是否已无法实现; 2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镇政府是否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企业损失; 3 企业自身过错的影响——某某园公司未完善用地手续即开工建设,是否应自行承担损失。 二、基本案情2016年8月,七星关区某某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与鸭池镇政府签订《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某某园
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部分投资
企业遇到行政诉讼,最怕什么?如何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