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土地的用途、规划条件等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体现,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期待利益。无论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还是对修建性规划的修改,都对土地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之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规
裁判要点:二、关于涉案土地是否适用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1996年8月26日,原定安县土地管理局(后更名为定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工行定安支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杨应军律师,在京连续执业已22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13911859296。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的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水污染行政处罚中,运营单位的判定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主张原告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涉案特许经营权证据不足,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此亦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第6条6 4约定,本项目在选址确定、办理完毕有关立项手续,乙方进入项目场地开始项目工程建设。但本项目相关供地等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原告方已经开展了项目施工建设,违反了该《协议》的约定。且上诉人未取得涉案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相关手续,从案件事实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