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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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首先,上诉人并非保税区规建局作出的津保规建函[2019]88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某丁实业(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般债权人,保税区规建局在作出上述决定时,上诉人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债权人的特殊利益,上诉人亦不属于被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利害关系人,故上诉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次,在某戊实业(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保税区规建局作出的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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