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又因临自然资源和规划函xxx号回函中未对案涉房屋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以及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作出认定,原审法院结合案涉房屋形成的历史原因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等,参照临泉县城关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价格,确定案涉房屋损失金额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关于屋内物品损失,临泉县城管局、某街道办虽在强拆时已将屋内物品搬空,但未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和移交,原审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该项损失赔偿数额,兼顾了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及刘某某利益的保护,亦无不当。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当地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须符合的条件,原审判决参照该方案,认定案涉房屋不符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件,不予补偿并无不当。至于刘某某主张的律师费等其他损失因依据不足,原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3)皖行赔申21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女,19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泉县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诉被申请人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临泉县城管局)、临泉县城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2行赔终9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诉讼请求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对房屋损失的价格没有明确出处,刘某某提供新的证据充分证明案涉房屋赔偿价格偏低,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案涉房屋周边类似的经营用房市场价格约15000元/㎡,住宅征收价格约7500元/㎡。相较案涉房屋所在区片,位置偏远地区的无证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也达到4500元/㎡的价格,还不包括征收奖励、搬迁费、过渡费等。一审法院以2600元/㎡为标准赔偿刘某某房屋损失根本没有考虑案涉房屋所在区片、位置和用途等关键因素,也没有说清楚2600元/㎡的砖木三等结构参照价格的实际出处和具体参照规定。
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房屋损失完全与实际情况不符,价值严重不匹配。另外,刘某某提交的新的证据即附近区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亦证明一、二审判决确定的房屋损失偏低。2.违法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无法还原,被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一、二审法院虽然酌定了损失金额,但仍然不能填平刘某某的实际损失。3.案涉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理应赔偿停产停业损失。4.律师费等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侵害是取得国家赔偿的基本前提。具体到本案,临泉县城管局、某街道办强拆刘某某房屋的行为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对强拆造成的刘某某合法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房屋损失,刘某某未提供相关规划许可、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合法性,其要求参照案涉房屋周边经营性用房或住宅征收的价格赔偿房屋损失缺乏合法依据,不能成立。又因临自然资源和规划函xxx号回函中未对案涉房屋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以及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作出认定,原审法院结合案涉房屋形成的历史原因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等,参照临泉县城关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价格,确定案涉房屋损失金额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关于屋内物品损失,临泉县城管局、某街道办虽在强拆时已将屋内物品搬空,但未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和移交,原审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该项损失赔偿数额,兼顾了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及刘某某利益的保护,亦无不当。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当地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须符合的条件,原审判决参照该方案,认定案涉房屋不符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件,不予补偿并无不当。至于刘某某主张的律师费等其他损失因依据不足,原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此外,刘某某申请再审提交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不符合法律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且与本案无关,不能推翻原审判决。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李晓茜
审 判 员:丁 铎
审 判 员:李 松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 俊
书 记 员:李 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