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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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部分投资
企业遇到行政诉讼,最怕什么?如何化解争议?
最高法院如此裁定, 可以申请判后答疑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豫行终170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科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董事长。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科丰学校。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须水工贸园区iv>法定代表人周国林,校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惠文,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通常,行政诉讼被告对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但在起诉阶段,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对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光阳塑料公司与被上诉人涟
追缴土地出让违约金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