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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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梳理了近三年来全国土地使用权二审案件的审查逻辑与改判尺度,供有需要的人士进行参考。最新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用书,法律出版社约稿作品,新华书店及京东等网有售一、行政协议效力与2015年5月1日时间分界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收储协议、补偿协议的纠纷,二审最核心的程序门槛是协议订立时间与行政诉讼法修正节点的关系。(2026)冀行终1130号确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行政协议,原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协议
本文针对近三年全国法院土地行政再审裁判文书(裁判日期2023—2026),将相关争议类型归纳裁判共识,系统梳理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的司法尺度,可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一、原告资格与起诉期限:再审裁驳的最高频事由再审申请被驳回的首要原因是原告主体不适格或超起诉期限,两类往往并存。(2025)苏行申638号(唐某案)确立:债权受让人通过多次转让取得债权,行政登记行为作出时该债权尚未存在,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依法
(江苏)最新企业和个人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案裁判观点集成(2026)
土地闲置两年被无偿收回,程序违法为何未被撤销?(收回土地最新行政案之六)
一、基本事实本案围绕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名下三宗连片工业用地的收回补偿问题展开,是一场关于如何合法收回土地的程序与补偿之争。XX公司合法拥有三宗相邻的国有工业用地,形成了连片完整地块。2021年,因建设某项目的公共利益需要,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收回这三宗土地中的部分面积,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随后发布了收回公告和补偿决定。然而,政府的收回方案引发巨大争议。其计划从XX公司连片土地的中部,纵向收回
土地收回案中,法院如何认定属自身原因闲置土地 (收回土地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