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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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条件为现状土地条件,赫章县自然资源局已为某某能源公司办理了涉案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11466㎡的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仅差472㎡的土地
一、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行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因项目长期停滞,合同目的是否已无法实现; 2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镇政府是否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企业损失; 3 企业自身过错的影响——某某园公司未完善用地手续即开工建设,是否应自行承担损失。 二、基本案情2016年8月,七星关区某某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与鸭池镇政府签订《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某某园
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部分投资
企业遇到行政诉讼,最怕什么?如何化解争议?
最高法院如此裁定, 可以申请判后答疑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豫行终170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科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董事长。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科丰学校。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须水工贸园区iv>法定代表人周国林,校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惠文,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