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豫行终170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科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董事长。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科丰学校。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须水工贸园区iv>法定代表人周国林,校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惠文,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通常,行政诉讼被告对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但在起诉阶段,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对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光阳塑料公司与被上诉人涟
追缴土地出让违约金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杨应军律师,在京执业22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13911859296。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的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
裁判要点:本案中,虽然双阳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中明确其作出收回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并在答辩状和一审庭审中陈述由于三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开工建设,严重影响该区域的整体开发利用,为了双阳区城市整体发展的公共利益,双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收回三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发的二期剩余1705 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但其未能提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