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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行政再审案 裁判观点 (2026)

作者:杨应军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7-11

本文针对近三年全国法院土地行政再审裁判文书(裁判日期2023—2026),将相关争议类型归纳裁判共识,系统梳理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的司法尺度,可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


 



一、原告资格与起诉期限:再审裁驳的最高频事由

再审申请被驳回的首要原因是原告主体不适格或超起诉期限,两类往往并存。



(2025)苏行申638号(唐某案)确立:债权受让人通过多次转让取得债权,行政登记行为作出时该债权尚未存在,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应予考虑"的利害关系,无原告资格;且2007年颁证至2022年起诉已超5年最长起诉期限,不适用20年不动产最长保护期。

(2025)豫行申1194号(霍某案)明确:1999年划拨、2000年公司注销未清算、2012年变更登记,2024年才诉,远超5年最长起诉期限;以"不知道行政行为"主张适用20年期限系法律误解;与公司股东的民事纠纷应走民事诉讼。

(2025)豫行申638号(西峡某司案)重申: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动产登记的异议,除非行政行为作出时依法应予保护,否则不具原告资格;抵押权效力及债权转让属民事审查范畴,不能在行政诉讼中挑战。

(2025)渝04行再2号(酉阳案)确立抵押权人与在先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界限:在后抵押登记吸收了在先权利,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诉在先所有权转移登记;行政机关登记时仅负合理审慎审查义务,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025)豫行申994号(登封学校案):学校2007年因擅自改用途被处罚交回土地证,后续政府出让给第三人属独立新行政行为,原使用权人非利害关系人。

(2025)豫行申530号(濮阳包装公司案):承租人基于租赁协议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主张产权,属债权债务关系,非物权;征收补偿给村委会,承租人应走民事。

(2025)豫行申315号(商丘十住户案):工业用地上职工住房买受人,未办产权登记,不享有补偿请求权;债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

(2025)豫行申1524号(中牟确权案):股东以公司名义主张土地使用权,二公司人格独立,不具确权申请资格;叠加多份土地证的争议应通过举报或纪检途径。

(2025)豫行申505号(新郑王某案):报警土地被毁,经查已转为建设用地并由第三人竞得不动产权证,公安机关告知不属管辖已履职。

(2025)豫行申686号(孟津2014年出让合同案):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应走民事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2025)豫行申907号(洛阳张某信息公开案):再审审查指出行政机关未在生效判决指定期限内重作答复构成程序违法,但实体答复内容正确,驳回其他诉请。

(2025)豫行申1218号(禹州杨某案):复议决定送达后15日起诉期,因信赖复议意见书逾期不构成扣除事由。

(2025)辽行申1169号(沈阳中山支行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被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无效后,基于其的抵押权备案登记丧失事实基础,应予撤销。

(2026)豫行申315号同类型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原则:(2025)闽行申706号(仙游陈某甲案)明确重复起诉认定三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被前诉涵盖,裁定驳回。

重点提示:原告资格审查采"公法利害关系+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否应予保护"双重标准,私法债权、承租权、股权、预期利益一般不够格;5年/20年最长起诉期限起算点是"行为作出日"非"知道日",信赖复议文书逾期不构成扣除事由。




二、行政协议效力:土地出让金返还与招商引资条款的无效边界

这是再审改判与驳回申诉交织最密集的领域,核心争议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分成/零地价"条款效力。



(2025)最高法行再513号(伊金霍洛旗开发整理协议案)系统确立:土地出让金返还条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及国办发〔2006〕100号"收支两条线"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条款;但协议其他部分(投资、征拆、基建)独立有效;政策变更致协议不能履行时,政府应按会议纪要返还企业实际投入成本+必要费用+利息(利率按LPR,非存款),可得利益不支持;利息起算点为资产移交日(本案2018年2月6日)。

(2025)湘行申字祁阳市政府案(祁阳投资合同案):商业用地按基准地价70%、住宅按基准价结算+超价返还条款,违反拍卖出让公开原则及收支两条线,无效;但企业基于信赖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市民广场、展示馆、公园)受法律保护,政府以无效为由径行撤销奖励决定且不补偿信赖利益,违反诚信与比例原则,亦构成对生效裁判(2021湘11行初121号已撤同类决定)的拒不执行,应予撤销。

(2025)渝行申256号(荣昌房地产案):返还土地出让金、契税先征后返条款均无效;城市建设配套费返还超诉讼时效(2010年付款至2024年起诉);规范性文件不属新证据。

(2024)粤行申2743号(增城怡和竞买意向协议案):"未参拍即没收定金1000万"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商事判断自负;720河南暴雨、新冠疫情与履约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2025)藏行申4号(西藏投资扶持协议案):行政允诺与行政协议冲突时,三类处理——允诺全部入协议的依协议;协议仅部分纳入的未纳入部分仍可主张;协议明确变更允诺的以协议为准。本案扶持协议第三条、第四条变更了155号优惠政策文件的一次性扶持标准,企业要求按旧文件兑付不予支持。

(2025)豫行再10号(新密开发区协议案):开发区未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无行政主体资格,责任由设立政府(新密市政府)承担;规划变更致协议不能履行属合法行政补偿范畴,非违约;资金占用利息按五年期定期存款2.75%计(介于活期与贷款之间),分段按实际收款基数计算;律师费不属行政补偿范围。

(2025)豫行再77号(焦作物流园案):政府违约解除协议应赔实际投入;但仲裁裁决的480万年薪(二人各60万×4年)因公司不出庭、仲裁后被司法建议撤销,不予采信;57万工程款因公司自认且超出鉴定造价13.49万,不予支持;旅游服务费7万系自认执行和解,不予重复支持。

(2024)最高法行申7427号(石家庄某司案):颁证对象是新权利人,前手债权人与颁证行为无利害关系。

(2025)鲁行申520号(烟台2022年出让合同案):2015年5月1日后出让合同属行政协议,二审以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驳错误,指令继续审理。

(2025)豫行申1046号(鲁山出让合同解除案):修规未过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同意解除;非政府违约,不双倍返还定金;利息+实际投入可赔。

(2025)豫行申1187号(济源城中村补偿案):原《土地补偿总协议》履行基础因规划变更(安置房选址改变、引入新开发商、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而变化,政府将补偿款直接付给接盘开发商用于安置房建设,符合政策且不损村委会权益,原协议金额不必然全付村委会。

(2025)辽行申1234号(沈阳辽中征收协议解除案):企业刑事查封+民事查封致履行能力丧失,且征收范围已调整排除其房屋,政府解除协议符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可能损害公益"情形。

(2024)辽行终某号类似思路:(2025)豫行再17号(西宁回购补偿协议案)明确:未经登记建筑若未被认定为违建且未抢建,补偿约定有效;超期过渡费3785.6万按50元/㎡/月×18200㎡×41.5个月;利息以每月累计余额为基数分段按一年期定存1.5%计(二审以总额统算错误,再审纠正);投资公司非协议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2025)豫行申26号同类:(2025)闽行申1056号(福鼎不动产转移案):依生效裁判协助执行,不超范围;分割出售争议属民事。

(2025)豫行申42号已列:(2025)豫行申42号(鲁山案)同上。

重点提示:土地出让金"返还/分成/零地价/先征后返"条款一律无效(违反收支两条线);但企业信赖利益对应的实际投入成本+合理利息(LPR或定存,非贷款)受保护;2015年5月1日后出让合同=行政协议;开发区主体资格看是否经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修规未过、政策变更致协议不能履行按行政补偿处理,非违约赔偿;可得利益一般不支持。



 


三、闲置土地与有偿/无偿收回:再审翻案的关键战场

(2024)最高法行申759号(海南万宁旺兴案):有偿收回决定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因土地已出让给第三人且旺兴撤诉对出让行为之诉),补偿部分撤销责令重作——典型"违法但不撤销+补偿重作"处理。

(2025)豫行申332号(兰考康某两宗地案):出让合同约2020年3月1日开工,至2023年3月仍未开工;母公司刑事犯罪(印章被扣、账户冻结)属企业可预见可沟通事项,不构成不可抗力;新冠疫情(2020.1—2022.12)扣除后仍超两年,不构成免责;自然资源局履行调查→认定→听证→报批→决定链条完整,收回合法。

(2025)辽行申959号、962号(锦州天龙案):前期政府原因(配套未齐)消除后企业仍不开工,转为企业原因;但重新作出收回决定须重新履行调查、认定、听证程序,仅《闲置土地认定书》载明事实而决定中未载明,属程序瑕疵,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未保障听证等重大事项的不在此列)。

(2025)琼行申272号(海口观澜湖案):同期相邻地块同等条件已开工,本企业因其他项目违建被责令整改而拒不开工属自身原因;主张"三通一平未达、村民阻工、质监站不监督"均被在案公函推翻;政府原因举证须有公函佐证,单方陈述不采。

(2025)川行申1590号(四川天府新区案):出让合同约定"现状交地",企业接收时未异议,后续以"非净地、有林木"抗辩不成立;《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不阻止开工;复议机关不适格(应为成都市政府误为天府新区管委会),但原行为合法,二审直接撤复议决定、驳对原行为诉请,符合司法最终原则。

(2025)晋行申312号(原平某司案):宗地部分开发部分闲置,政府可仅收回未开发部分(本案22503.5㎡),与宗地分割登记属不同法律关系;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因地块面积不同,不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事实基础不同)。

(2025)琼行申63号、66号(澄迈206亩案):自始未缴出让金,政府解除1993年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依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无据。

(2025)最高法行申12288号(海口高速占地案):土地2005年已被无偿收回纳入储备,企业另诉占用行为,起诉无据。

重点提示:闲置收回"两年"起算点为合同约定动工日;政府原因必须举证且须发生在关键时段,配套消除后转企业原因须重新走程序;重新作出收回决定须重走全流程,否则程序违法;刑事处罚、疫情、母公司风险一般不认定不可抗力;"现状交地"未异议者事后抗辩难成立;未缴出让金的土地收回后抵押权消灭;有偿收回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补偿重作是平衡后续出让秩序的常用方案。




四、行政赔偿与补偿:强拆赔偿的标准与范围

强拆赔偿案几乎全由赔偿请求人申请再审,再审维持居多,少数改判细化数额。



(2025)最高法行再477号(大连西岗金某案):补偿决定违法——直接定货币补偿剥夺选择权、房屋价值算错(151.44万算成141.168万)、漏临时安置补助费2.4万;二审责令重作不当,应直接判给付(无安置房源时);利息自2014年3月1日(签约期满+2个月履责期届满)起按一年期定存计。

(2025)豫行再21号(洛阳李村建材环保关停案):环保"关停并转"依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生态补偿制度,企业应获行政补偿非仅赔偿直接损失;晾坯道损失以建造成本为基数(非成新率)按30%酌定;彩钢棚损失按评估意见;窑体部分损坏优先修复,仅损晾坯道不赔整窑;拆除行为外损失走补偿程序,赔偿不低于补偿。

(2025)豫行赔申145号(洛宁孙某甲案):无证自建房参照评估价,二审上浮10%;无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人,不按商品房市场价;临时安置费因他处已获不支持;奖励费、律师费、利息、精神损害(财产权侵权)均不支。

(2025)豫行赔申144号(郸城刘某案):无合法用地规划手续的房屋,按400元/㎡征收评估单价,不按周边商品房;装饰装修、物品损失依法官裁量酌定;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费无依据不支持。

(2025)豫行赔申128号(南充李某英案):证载90㎡按评估5120元/㎡赔,超证载面积按农房拆迁残余价值;装修含在房屋价内不另赔;附属物按10号通知不低于省标;律师费、精神损害不支。

(2025)豫行赔申98号、111号(杞县王某甲、长葛陆某甲案):无证房屋参照同项目货币补偿标准上浮10%—20%;新划宅基地已安置的不另赔土地使用权;36个月安置费无依据,6个月合理;搬迁费无政策不支。

(2025)豫行赔申37号(赵某案):强拆后无法重评,参照原征收评估+上浮10%,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各类奖励、利息;砖木房未按时搬迁非自身原因,按1000元/㎡类似标准;物品损失酌定3万;院落无合法使用权不赔。

(2025)豫行赔申50号(商城杨某甫案):承包地上养殖场无合法审批,评估160元/㎡(砖瓦)、120元/㎡(彩板)按就高;前期推山填坑等补8万;经营损失按5元/㎡/月×6个月;精神损害、律师费、差旅费不支;恢复原状因地块已用于安置建设不支持。

(2025)黔行赔申78号(贵阳观山湖颜某富案):无证自建房不按市场价;D级危房认定不影响赔偿;装饰装修参照征收文件200元/㎡;室内物品酌定5000元;工料补助清单已足,无需再评估。

(2025)桂行赔申19号(富川毛某成案):土地使用权争议未决,补偿款暂不发,不属赔偿范围;硬化土地、欠租系民事。

(2025)冀行赔申111号(邢台李某案):集体土地证缺登记材料,不直接否定赔偿,但土地未占用不赔土地价值;出租收益不属直接损失;承租人物品非所有权人不赔。

(2024)青行赔申27号(共和林草局强拆藏宝酒店案):无用地规划许可的建筑不具国家赔偿法上的合法权益;但强拆未尽注意义务致材料损失应赔,按工程结算书+专业咨询酌定;营业损失因举证不足不支;单方委托评估(目的为企业入账)及诉讼中新委托鉴定均不采;违建赔偿仅限可回收材料残值。

(2025)鄂行申58号(武汉黄陂建材案):临时用地上建永久建筑(钢结构+砖混,5451㎡,超许可27.78亩),超范围部分违建;赔偿仅限可再利用材料8万元。

(2025)宁02行再1号(惠农水库承包案):行政协议解除违法应赔;挖湖投入按未履行期间比例酌定35万(原主张133万);鱼苗30万酌定6万;固定财物、停产停业预期收益不属直接损失;利息自解除日(2021.4.30)起按定存计。

(2025)宁02行再2号(平罗市监不予处罚案):竞争对手无相邻权、公平竞争权或公法利害关系的,不具诉不予处罚决定的原告资格。

重点提示:赔偿不低于补偿是底线;合法面积按评估/征收标准,无证建筑按重置成新或残余价值;上浮10%—20%是常见惩戒性补足;利息按定存或LPR(再审改判倾向LPR);律师费、精神损害(财产权案)、停产停业预期收益、出租收益、搬迁费(无政策时)一般不支持;强拆致无法举证的,被告对不赔少赔负举证责任,但原告对非强拆原因损失仍自证;违建仅赔可回收材料残值;环保关停走行政补偿+直接损失赔偿双轨。




五、行政处罚与强制拆除:程序与实体审查

(2025)辽行申768号(沈阳邓某非法转让划拨土地案):处罚决定立案到作出136天,超90日+30日延长期,程序违法但未影响听证申辩重要权利,确认轻微违法保留效力。

(2025)冀行申132号(承德街道办围栏处罚案):处罚所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未载明公共用地,证据不足,撤处罚。

(2025)琼行申132号(琼海仙景非法占地案):乡镇企业未批先占集体土地,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2025)辽04行再1号(清原宝利石笼网案):规划违建处罚权依省政府批复和"三定"方案确定,住建局有主体资格;但"无法改正"是限期拆除的前提,未论证即责令拆除事实不清;同情况未处罚仅罚本案企业违反比例原则,撤处罚。

(2025)川行申488号(泸州商混站改正通知案):责令改正属行政命令非行政处罚,无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要求。

(2025)桂行申827号(平南建材强拆案):河道管理范围内无审批建筑不具合法权益;机械设备因企业实际控制、可清点,非被告原因致举证不能,由原告自证。

(2025)豫行申1239号、1243号(南阳何某、赵某强清案):租赁地上附着物由承租人自行清除,政府未实施强拆行为,诉请无事实基础。

(2025)赣行申2号(南昌强拆足球场案):储备土地租赁合同属民事租赁延续,教体局依约拆除非行政强制,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重点提示:行政处罚超期未影响重要权利的,确认轻微违法保留效力;违建拆除须先论证"无法改正";责令改正非处罚;强拆赔偿案中"被告原因致举证不能"的认定较严,企业仍控制现场的自行举证;储备土地租赁纠纷多归民事。





六、不动产登记与权属争议

(2025)琼行申121号(儋州不动产登记案):登记面积与实际权属不符,新证据(生效民事判决确认50%份额)致再审指令再审。

(2025)豫行申994号(登封学校案)已述:前手使用权消灭后对后续颁证无诉权。

(2025)豫行申681号(潢川朱某乙案):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房者,对政府将该土地出让登记给第三方无诉权。

(2025)皖行申314号(青阳水泥公司案):转让链条清晰、界址未变的不动产登记,利害关系人凭图纸抗辩不推翻登记。

(2025)川行申1626号(西昌注销登记案):政府收回决定生效后注销登记属内部程序完善,对当事人无实际影响,裁驳。

(2025)晋行申77号(朔州中某组织确权案):请求确认自家证书有效、不与邻案重叠的,属咨询非权属争议,建议另觅途径。

(2025)晋行申172号(稷山规划许可案):相邻权人有权提诉;仅网站公示未现场公示违反《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规定》应现场+网站双公示,但未造成实质损害,确认违法不撤销;二审误用"公益重大损失"条款,再审指正但结果维持。

(2025)渝04行再2号(酉阳云南某司抵押登记案):在后抵押登记吸收在先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不得越位诉在先转移登记;行政机关登记时合理审慎审查即可,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债权实现属民事。

(2025)琼行申251号、252号(海口城东居民小组案):1988年历史出让+2007年合同+2019年确权程序+2022年出让合同,链条完整;居民小组无直接权属证据,不具原告资格。

(2025)豫行申26号(福鼎案)已述:协助执行不构成重复起诉。

(2025)最高法行申8233号(苗某2012年土地证无效诉):2015年5月1日前颁证请求确认无效,法院不予立案,裁驳维持。

重点提示:登记类再审翻案须有新证据推翻权属基础,或程序重大违法致实质损害;仅图纸、历史主张、相邻权泛化主张难撼登记;协助执行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实质审查范围;2015年5月1日前颁证的无效确认诉请不予受理;抵押权人诉在先登记的原告资格受限。


七、行政复议与程序问题

(2025)晋行申408号、415号、414号(临汾锦悦城查处案):回复未创设新权利义务、不属受案范围;建设局因职能划转无查处职责,复议维持正确;未以"无利害关系"驳起诉而是实体驳,法院指明。

(2025)豫行申1218号(禹州不动产登记复议案)已述:15日起诉期因信赖复议意见书不扣除。

(2025)豫行申1524号(中牟确权复议案):县自资局作为组成部门可接收申请并作程序性处理,不必然由县政府直接受理;非必须听证情形县政府不听证不违法。

(2025)新行再10号(乌鲁木齐麦某征收案):征收决定已过、项目停止不构成驳回起诉理由,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

(2025)豫行申25号(莆田涵江方沧海案):补偿决定与9年前信访答复不一致、超生效判决(2019闽行再8号)指定期限作出,撤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

(2026)黑行申35号(哈尔滨停车场备案案):租赁合同在出租人不具产权时不能对抗行政备案审查;交管局查询权属+当事人到场认可,程序未严重违法。

(2025)豫行申48号同类:(2025)豫行申48号(南阳潦河坡强清案)已述属事实基础问题。

重点提示:复议机关对明显不属职责范围的申请,可作程序性驳回;听证非所有复议必经;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履责期限,行政机关逾期重作构成程序违法;征收项目停止不免除实体审理义务;不动产登记查询+当事人到场可补强程序正当性。





再审裁判规律总括

从再审裁判文书来看,驳回申请约占八成,再审改判/提审/指令审理约占二成。



翻案高度集中于五类情形:



补偿基准时点不公(如鄂尔多斯再401号)、利息标准过低(新密再10号、焦作再77号)、行政协议效力分割处理(伊金霍洛再513号)、程序违法致实体不公(大连西岗再477号、清原辽04再1号)、原告资格认定错误(烟台鲁行申520号、酉阳渝04再2号)。



行政机关高频败诉点:



补偿基准时点因拖延而失真、利息按存款而非LPR、土地出让金条款无效但信赖利益不补偿、重新收地不重走程序、开发区主体资格误认、仅网站公示未现场公示。



使用权人有效战场:政府原因举证、评估基准日、程序瑕疵致实体不公、实际投入成本范围,而非抽象否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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