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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土地使用权二审行政案件裁判观点分析(2026)

作者:杨应军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7-14
 
 
本文系统梳理了近三年来全国土地使用权二审案件的审查逻辑与改判尺度,供有需要的人士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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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协议效力与2015年5月1日时间分界
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收储协议、补偿协议的纠纷,二审最核心的程序门槛是协议订立时间与行政诉讼法修正节点的关系。
 
(2026)冀行终1130号确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行政协议,原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协议”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指令立案。该案纠正了长期以来将出让合同按民事处理的旧惯性。
(2026)川09行终11号与(2024)渝05行终133号共同明确: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应适用当时法律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2025)豫行终506号(许昌某公司诉郏县政府案)细化口头行政协议的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土地使用权须经招拍挂取得,但政府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确认返还垫付款2029万元且企业已签署信访处理意见并收款完毕,再诉请追加3674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二审维持。
(2025)黔行终578号(修文县学校案)展示行政协议解除的复合审查:因政策调整致办学资质无法取得属不可抗力,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条件;但政府仅负“协调”义务非保证义务,不构成违约,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仅判决解除协议。
(2025)豫行终342号(安阳文峰区案)明确行政协议被告资格:南大街片区改造指挥部由市政府设立,适格被告应为安阳市政府而非文峰区政府,协议性质不明时依“谁组织实施谁被告”原则。
(2026)苏06行终124号:土地使用权已通过拆迁补偿协议注销、土地已转让第三方的,原使用权人对后续转让协议无诉的利益,不予立案。
(2025)鄂06行终251号(枣阳北城办事处案):行政协议履行中垫付资金的补偿争议,二审采纳双方共同委托的专项审计报告金额32241591.16元,利息按LPR计(综合考量垫款时间跨度与调解金额),未机械适用存款基准利率。
重点提示:2015年5月1日是行政协议可诉性与无效之诉的分水岭;出让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后,口头协议、会议纪要、信访处理意见均可构成合意证据;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在行政协议案件中须以行政机关存在违约或过错为前提,政策调整致合同目的落空一般按解除而非违约处理。
 
 
 
二、有偿收回与闲置土地处置的二审审查
这是土地使用权案件中二审改判率较高的领域,核心争议在“政府原因还是企业原因”的区分与程序合法性。
 
(2025)闽09行终227号(霞浦案)树立有偿收回的完整合法模型:公共利益(防洪工程)+ 县级以上政府批复(霞政地〔2021〕51号、〔2024〕23号)+ 听取陈述申辩(企业法定代表人多次参会并书面同意)+ 后续补偿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另行评估。二审维持,但明确“收回决定未含补偿内容不违法,但主管部门负有另行组织评估补偿的法定职责”。
(2025)吉71行终84号(双辽案)确立政府原因闲置的处置顺序:必须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先协商有偿收回、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局未协商即径行无偿收回决定,程序违法,撤销后责令重作。
(2024)吉71行终139号区分批准机关与署名机关:收回决定经上级政府批准但署名自然资源局的,被告为署名机关;复议机关以“被申请人为批准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不属维持型复议决定,批准机关与署名机关不作共同被告。
(2024)宁01行终90号(银川郑某继承人案):1993年建设用地协议无公章、缴费人为个人、2005年政府已作出收回决定,继承人原告资格须证明与原铸造厂的权属关联,一审裁驳二审指令继续审理,但提醒实质诉请可能指向拆除行为而非收回行为,需释明。
(2024)吉71行终22号(九台李某案):2014年收储合同红线范围明确未包含李某房屋,嗣后单方委托测绘图不能证明收储范围扩张,诉请确认在收储范围内并补偿无事实依据,驳回。
(2025)粤18行终314号(英德案)展示闲置土地企业原因认定:分批次供地不必然构成闲置原因,每宗地独立出让登记;企业自认未动工、规划许可证已取得但未建设、资金短缺,属企业自身原因,无偿收回合法;信赖保护与比例原则在已给动工宽限期且履行听证程序后不适用。
(2023)甘行终427号、429号、430号、431号(甘谷系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单位搬迁收回,程序上未听取承租商铺权利人陈述申辩,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基于规划建设需要),补偿另循途径。
重点提示:有偿收回的实体三要件——公共利益/法定情形、有批准权政府批复、适当补偿;政府原因闲置必须先走协商有偿路径,跳过硬走无偿属程序硬伤;分宗地闲置按宗地独立判断,不能以整体项目开发受阻抗辩单宗地未动工;收回决定本身可不含补偿内容,但主管部门负有后续评估补偿职责;划拨地收回程序须保障承租权人陈述申辩权。
 
 
 
 
三、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案件的二审标准
登记类案件二审多维持,改判集中在登记程序违法与原告资格。
 
(2026)赣10行终7号(崇仁房屋转移登记案):原房管局未遵循“房地与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且未初始登记即办转移登记,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但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不阻却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重新登记时保留抵押权。
(2026)内08行终130号:两本国土证范围重叠,各自基于独立申请材料与审查程序,属独立行政行为;知情的权利人超一年起诉期限裁驳。
(2026)琼96行终28号(文昌大闹村案):2001年初始登记是实际影响权利的行为,2018年更名、2021年分宗均属衍生登记;2025年起诉初始登记超20年最长保护期,裁驳。
(2026)吉71行终23号: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动产登记的异议,须证明行政机关作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考虑”,否则无原告资格;生效民事执行裁定已确权给第三方的,债权人应走民事。
(2025)鄂06行终169号(襄阳业委会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合理审慎审查义务以申请材料齐全为限;主张实际权利须先经更正登记或民事确权的生效文书,不能直接诉请撤销他人登记。
(2026)赣71行终590号、591号、592号(江西三案):土地1993年收归国有注入公司、违建在收归后,个人主张撤销公司土地证无原告资格。
(2025)浙03行终2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不直接涉及土地抵押权人的行政法利害关系,预售许可申请材料不含抵押披露,抵押权人无原告资格。
(2026)苏06行终660号(南通保交楼案):依政府保交楼会议纪要注销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符合法释〔2023〕1号与自然资源部〔2024〕108号文,抵押权人权益通过追加担保、展期、民事诉讼保障,注销登记合法。
重点提示:登记类二审尊重行政登记的公示公信,翻案须证明登记程序违法或原告具行政法上利害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动产、违建人对合法登记土地、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土地,通常不具备原告资格;善意抵押权不阻却错误所有权登记的撤销,但重登时保留抵押;保交楼背景下消费者生存权优于抵押权,注销登记有政策与法律依据。
 
 
 
四、行政赔偿:强拆、违建残值与利息标准
昌平马池口系列(2026)京01行赔终28-48号与襄阳集资建房系列(2025)鄂06行赔终12、20、24、26、28号构成违建强拆赔偿的二审范本。
 
违建认定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属违法建设,承租人非建设人,房屋价值赔偿无合法性基础。
装修、门窗、加建与违建一体的部分,因无独立合法性,仅酌定建筑残值;马池口系列中镇政府未给予处理残值机会的,酌定赔偿+利息。
与违建可分离的物品损失:行政机关有清登材料但未证明完整登记、妥善保管、交付的,依法赔偿,数额依在案证据+生活经验酌定。
搬迁费、强拆后租房费、律师费、精神损害、停产停业预期收益、小区停车位、剩余电费等,非强拆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利息标准:襄阳系列按LPR;昌平系列按存款基准,但均以赔偿决定或强拆确认违法日为起算考量。
合法建筑强拆赔偿(2026)皖行赔终3号(庐江养殖场案):评估机构须双方参与选定,行政机关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主要证据不足,撤销赔偿决定;但二审法院批评“反复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导致程序空转,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数额,体现司法最终原则。
(2026)京01行赔终25号:基于助拆承诺拆除、无强制行为的,赔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裁驳。
重点提示:违建赔偿二分法——建筑本体价值不赔、残值酌赔、可分离物品损失必赔;评估机构单方选定=赔偿决定撤销;程序空转问题在赔偿案件中二审可直接判令重审并明确数额;利息按LPR为主流;搬迁费、过渡费、律师费、精神损害在违建强拆中一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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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诉期限与原告资格的二审审查
这是二审裁驳的最高频事由,常与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交织。
 
(2026)川08行终30号:初步设计批复属规划审批过程行为,非不动产处分行为,不适用20年最长保护期;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内容起算最长1年,2014年知道2025年起诉明显超期。
(2026)青25行终10号:相邻关系人“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即起算,不适用20年;起诉期限法院依职权审查。
(2025)黔05行终293号:2021年知道出让合同及登记内容的,1年起诉期限届满,2025年起诉超期。
(2026)琼96行终28号:初始登记2001年,20年最长保护期绝对,不扣除不延长。
(2025)豫行终1256号:集体土地联营协议取得的是债权性经营权益,未登记为使用权人的,对省级征地批复无原告资格,复议驳回复议申请正确。
(2025)豫行终1130号:2020年征收公告+2020年底知晓土地被征收,1年起诉期限,信访不扣除,2025年起诉超期;一并赔偿诉请一并裁驳。
(2026)赣71行终590-592号、吉71行终23号、内08行终130号:原告资格采“公法利害关系+行为时是否应予保护”双重标准,债权、租赁权、相邻权、股东权一般不够格。
重点提示:20年最长保护期仅适用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且起算点是行政行为作出日,规划审批、登记衍生产业、过程性行为均不适用;1年一般起诉期限从知道内容起算,信访不中断;原告资格二审从严,未登记为使用权人的合同权利人对征收批复、他人登记、收回决定通常无诉权。
 
 
 
六、行政处罚与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审查
(2026)宁05行终5号、9号、11号、7号(中卫水事系列):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养殖场,依水法、防洪法、黄河保护法处罚合法;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强制拆除前须催告、公告、听取陈述申辩,期限届满足可强拆;法制审核人员无法律职业资格属程序瑕疵但不影响实体,不予撤销。
(2026)晋09行终58号(忻州公墓案):违法占地从行为终了日起算处罚时效,新旧土地管理法均违法的从旧兼从轻;经营性公墓必须招拍挂,2008年通知非起点但强化该要求;没收后政府妥善处理不违公序良俗。
(2026)琼96行终4号、5号(万宁治安案):拘留执行完毕后超6个月起诉超期,赔偿一并超期裁驳;法制审核瑕疵不撤销实体正确处罚。
(2026)闽09行终21、22、23、24、25号(福安收储强拆系列):土地使用权人(汽运公司)依收储合同自行委托拆除、以净地交付土储中心,属民事履约非行政强制,被拆除人诉自然资源局无事实根据,裁驳。
(2026)渝02行终89号:村委会拆除行为,无证据证明受镇政府委托的,镇政府非适格被告,诉请缺乏事实根据裁驳。
重点提示:河道违建、公墓违占、治安处罚构成土地相关行政处罚主战场;强拆程序链条(催告—决定—公告—法定期限届满)缺一不可;企业依收储合同自拆属民事,不归行政诉讼;村委会自拆不推定政府责任;法制审核资格瑕疵一般不构成撤销事由。
 
 
 
 
七、行政许可与规划类二审
(2026)宁05行终8号、10号(中卫设施农用案):设施农用地备案不得转让,主体变更须重新协议备案;原批准书撤销后,依此取得的水土保持许可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可依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撤回。
(2025)鄂06行终1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批复的起诉期限独立计算。
(2026)川08行终5号:行政机关应法院询证函所作复函属司法协助,非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属受案范围。
(2026)沪行终149号: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区级政府批复属过程性行为,最终批准机关为市级政府,不可诉。
重点提示:设施农用地备案具行政许可属性,主体/用途/规模变更须重办;规划编制过程行为、司法协助复函、层级审批中间环节,二审普遍认定为不可诉过程行为或非行政行为。
 
 
 
八、行政复议与履职类
(2025)青01行终160号(西宁预售许可查处案):地上建筑面积未超容积率(地下室不计容)、地下建筑不属出让合同约束;竣工验收备案依历史遗留政策合法;逾期竣工行为终了于实际竣工日,2024年查处超2年追诉时效。
(2026)皖行终178号(灵璧整体出售协议案):协议解除效力未决时,基于协议的补偿/赔偿诉请缺乏事实根据,裁驳;违约责任与解除效力属不同审查层次。
(2026)晋行终735号:会议纪要仅原则同意收回并补偿,但未提请常委会研究的,后续收回行为缺乏完整授权链条,原告主张不能成立因另案已确认其未实际取得使用权。
 
 
 
二审裁判规律总括
涉土地使用权行政案件中,二审维持/驳回上诉约占八成,改判、发回、指令审理约占二成。改判高密度集中在五类:行政协议效力因2015年5月1日时间节点误认、闲置土地政府原因未协商即无偿收回、赔偿案件评估程序单方违法或程序空转、起诉期限因“不动产20年”适用范围误用、原告资格因债权/租赁权/相邻权边界模糊。
 
行政机关高频胜点:过程性行为不可诉、强拆程序完整、违建残值外不赔、超起诉期限裁驳、设施农用地备案撤回合法。
 
使用权人可关注的点:政府原因举证、评估机构参与权、收储范围边界、协议解除与补偿的分离处理、LPR利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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