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强制案

一、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一般程序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企业行政强制案

行政强制作为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行政强制作出之前的催告程序中,企业需要认真对待,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尽量避免不利后果;在行政强制作出之后,根据案情,合理利用法定期限,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