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征收案

       一、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不动产征收法,因此,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土地征收法律规范调整,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地方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规定,可作为处理当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细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前主要的依据是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地的细化规定。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房屋征收,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可参看土地征收部分。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该修正后的法律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于2011年1月19日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于同年1月21日起实施。

 

       二、房屋征收机关

       确需征收国有土上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流程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企业房屋征收案

       1.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确定该消息的真实性俗话说,无风不起浪。了解该消息的真实性对于本单位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如果拆迁,则单位面临迁址的问题,而办公地点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也是一张名片,它承载着企业的文化和无形价值。一旦迁址,这对一个企业以后的发展影响很大,因而应早作谋划。

       2. 拟定相关应对方案。

       一旦征收消息确定后,应当作好征收补偿谈判应对方案以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企业是否回迁或迁出的方案。提前了解有关土地征收的手续是否齐全,征收补偿标准如何,做到心中有数。

       3.对于个案,宜向专业律师咨询如何处理,尽量做细做好前期工作。只要工作做到位,即使产生纠纷,也能从容应对。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行政案件涉及的期限相对较短,千万不可在协商和口头承诺中让时间白白流逝,一定要有整体方案,要有证据意识,要有时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