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征收案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地征归国有,并依法对其进行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土地征收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征收土地的主体的唯一性,即只能是国家,具体办理的机构是各土地局,有权批准征收的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2.征收土地对象的限定性,即只能是农村集体土地,因为征收土地的内容就是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因而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的问题。

       3.征收土地权属流向的单一性,即征收土地只能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不存在国有土地征为集体土地的情形。

       4.征收土地补偿方式的法定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土地征收的权限

        所谓土地征收的权限,是指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在什么范围内拥有批准权。具体而言,即是:

        1、征收的土地是永久性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3、征收的土地面积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4、上述范围之外的土地,即既非永久性基本农田,也非面积超过35公顷的耕地,其他土地面积亦未超过70公顷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企业土地征收案

      听到本企业可能要被征收的消息后,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要予以重视,可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确定该消息的真实性俗话说,无风不起浪。了解该消息的真实性对于本单位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如果拆迁,则单位面临迁址的问题,而办公地点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也是一张名片,它承载着企业的文化和无形价值。一旦迁址,这对一个企业以后的发展影响很大,因而应早作谋划。

      2. 拟定相关应对方案。

      一旦征收消息确定后,应当作好征收补偿谈判应对方案以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企业是否回迁或迁出的方案。提前了解有关土地征收的手续是否齐全,征收补偿标准如何,做到心中有数。

      3.对于个案,宜向专业律师咨询如何处理,尽量做细做好前期工作。只要工作做到位,即使产生纠纷,也能从容应对。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行政案件涉及的期限相对较短,千万不可在协商和口头承诺中让时间白白流逝,一定要有整体方案,要有证据意识,要有时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