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决文号(如需了解本案详情,请务必查阅判决书原文,以原文为准)
一审案号:(2024)鄂0683行初26号(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5)鄂06行终251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北城办事处与某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如何?
2.北城办事处是否有义务向某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征地拆迁款项?如需返还,具体返还金额应如何确定?是以政府内部审核的“合理成本”为准,还是以独立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3.北城办事处是否应承担延期返还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应如何计算?
三、一二审情况
一审情况: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北城办事处为落实市政府旧城改造工作部署,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目标,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行政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协议履行,法院认为,某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垫资义务,北城办事处则负有就垫付款项与某公司进行结算并返还的义务。对于双方争议的垫付金额,法院采纳了双方共同委托的湖北华炬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结论。该报告给出了两个数据:一是严格按《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审计的金额为2780余万元;二是按某公司实际与拆迁户签订的协议审计的金额为4385余万元。一审法院结合案情,认为采纳前一个金额(即2780余万元)更为合理,同时加上审计确认的、已由某公司支付给东园社区并实际发放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440余万元,最终认定北城办事处应返还的垫付款本金为32241591.16元。
关于利息,法院认为,因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利息应从某公司起诉之日(2022年12月8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起诉未超时效。综上,一审判决北城办事处向某公司支付垫付款本金322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情况:
北城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 本案应按照2015年市规委会会议纪要精神处理,垫付款返还金额应以政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的“合理成本”为准,而非审计报告金额。2. 某公司与拆迁户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后果应自负。3. 某公司已在政府相关测算表上签字,应视为认可政府审核的金额。4. 一审判决的利息起算点和利率标准不当。
某公司答辩称,其与北城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其已履行垫资义务,北城办事处应依约返还。专项审计报告是双方共同选任机构作出,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杨应军律师书自作词(行香子·斜照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