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是否适用的审查 企业行政系列案精选之三 2026年

作者:杨应军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3-10

所选案例,仅供研讨,不代表本号观点

杨应军律师已出版著作

 

一、基本事实

2000年3月,许昌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与许昌市建安区榆林乡人民政府(下称榆林乡政府)先后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书》、《使用土地协议书》,约定租赁/使用乡工业区土地,使用期25年,年租金每亩100元。2001年3月31日,原许昌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许县政土使〔2001〕8号),同意某公司占用榆林乡工业区内原工矿用地10790平方米(合16.18亩)作为建厂用地,明确“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归乡集体”。2010年9月28日,原许昌县人民政府向某公司颁发许县集用(2010)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7年1月1日,张某乙与许昌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与某公司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签订《合同书》,约定将厂院附属物整体出售。2017年1月3日,榆林乡政府与张某乙签订《使用土地合同书》,约定张某乙使用土地56亩,期限30年,并约定遇国家征用土地时,地上附属物补偿归乙方,土地补偿款归甲方。

2018年11月,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区分局(下称建安自规分局)启动许昌至信阳高速公路(建安区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程序,发布了征地告知书并组织听证。2019年5月,建安区人民政府(下称建安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用地请示。2020年4月1日,自然资源部作出批复(自然资函〔2020〕425号),批准该项目建设用地。2020年4月2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批文。2020年6月1日,建安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公告》。

2020年12月25日,榆林乡政府将包含某公司名下被征土地款项在内的征地款上缴区财政国库。某公司认为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16.8亩工业用地在此次征收中程序违法且未获赔偿,遂提起诉讼。

法院另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013年11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李某乙(大股东)自认于2020年底得知土地被征收情况,并持续向相关部门信访主张权利。


二、判决文号(如需了解本案详情,请务必查阅判决书原文,以原文为准)

一审案号:(2025)豫10行初31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5)豫行终113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争议焦点:

1.某公司提起确认征收程序违法之诉,是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在确认违法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如何处理?

 


 

四、一二审情况

一审情况

许昌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建安区政府于2020年6月1日发布征地公告,具有对世效力。某公司在起诉状中自认其股东李某乙于2020年底即知晓土地被征收并开始信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某公司于2025年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耽误期限的情形。据此,其确认违法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二审情况

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1. 本案涉及不动产征收,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2025年起诉未超期。2. 股东李某乙自2020年起持续信访,属于“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不应计入起诉期限。3. 相关部门直至2025年才在信访答复中明确告知可诉讼维权,起诉期限应从此时起算。4. 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不应由某公司承担超过起诉期限的不利后果。

被上诉人建安区政府、建安自规分局辩称:1. 某公司2020年底即知晓征收行为,起诉期限为一年,2025年起诉已超期。2. 某公司土地使用权系租赁取得,且已违约,后将地上物出售,其补偿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裁定。

二审期间,某公司提交了2024年至2025年期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榆林乡政府的信访回复短信、意见书等证据,拟证明起诉期限应从2024年11月被告知诉权时起算。


 

杨应军律师书自作诗

 

五、法院裁判理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起诉期限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本案中,建安区政府于2020年6月1日发布《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公告》,该公告依法具有公示效力。结合某公司在起诉状中自认其股东李某乙于2020年底即知晓土地被征收并开始信访的事实,足以认定某公司至迟于2020年年底已知晓案涉征收行为。其股东后续的信访行为,属于主张权利的途径,但非法定可以扣除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某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其于2025年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已超过一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其适用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案中,某公司在征收公告发布后不久即已知晓征地事实,不符合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的条件。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某公司提交的信访回复等证据,不足以改变其早已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基本事实,亦不能证明存在导致起诉期限中断或扣除的法定事由,故不予采信。

关于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因某公司请求确认征收程序违法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对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应一并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杨应军律师书自作诗

六、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七、维权提示

1.高度重视法定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有严格的起诉期限规定。通常情况下,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后应在六个月内起诉;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权利人在知晓自身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准确把握起诉时效,避免因超期起诉导致丧失司法救济权利。

 

2.正确理解最长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二十年(不动产案件)或五年(其他案件)最长起诉期限,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完全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一旦有证据证明相对人已通过公告、送达、实际影响等途径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则应适用普通起诉期限规定,最长起诉期限不再适用。

 

3.区分信访与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则

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主张权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信访行为本身通常不产生中断或中止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法律效果。权利人不能因持续信访而忽略法定起诉期限的计算。信访答复中“告知诉讼”的内容,一般也不能作为重新计算起诉期限的起点。

 

4.关注行政行为公示的效力

在土地、房屋征收等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依法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拟制的送达和公示效力。自公告发布并经过法定期限后,通常即可推定相关权利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诉期限可能由此起算。

 

5.全面准备诉讼材料与证据

提起诉讼时,除陈述事实理由外,应特别注意准备能够证明起诉未超期的证据,如首次得知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途径的证据。对于主张存在“非自身原因耽误期限”的,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当然,有时候行政诉讼案件选用不同的维权路径,也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迥异,这也是企业及负责人需要审慎考量的问题。

 

杨应军律师书自作诗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