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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依法建设厂房的,如何处理呢?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对于虽违法建设的厂房,需视情况进行处理,大致分两种
一、 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
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可以在改正后符合规划情况下,对该违法建设的房屋予以保留。也就是说虽是违法建设的厂房,但通过采取改正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进行后续的办证。
二、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对规划影响的
这种情况下,也分情况:如果能拆除的,限期拆除。如果不能拆除,则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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