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江西省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公共利益需要
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崇义县X874公路改建工程、上犹县S548公路新建工程中收回犹江林场国有土地用于公路用地);
2. 城市规划调整
如旧城区改造或产业布局优化;
3.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
4. 土地闲置或违法使用如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性质;
5. 单位撤销或迁移:例如国有企业改制后原划拨土地停止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前两种情形(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需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而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如违法使用、闲置)导致的收回则可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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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回程序与补偿机制
(一)法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江西省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严格遵循以下步骤:
1. 方案拟定与通知:
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收回方案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其听证权利。
例如崇义县在2025年收回公告中明确15日内登记及听证申请期限;
2. 听证与报批:若企业提出异议,自然资源部门需组织听证,并将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
3. 决定与执行:下达《收回决定书》后办理注销登记,涉及抵押的需先行解除;
(二)补偿方式与可持续发展衔接
1. 货币补偿:补偿剩余土地及地上物价值(有关停产停业等损失,企业也可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商争取,或者根据收回土地补偿方案确定),企业可利用资金转型或异地投资。例如上犹县2022年收回9.27公顷土地时,通过货币补偿支持企业调整经营布局;
2. 产业扶持:地方政府可配套税收优惠或项目对接,帮助企业在土地收回后实现产业升级。
三、程序保障与企业权利救济
(一)程序性保障措施
1. 知情权与参与权:企业可通过听证会提出异议,例如崇义县在公告中明确“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2. 复议与诉讼:对收回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补偿协商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需经依法评估并与企业协商,避免“一刀切”定价。
(二)不予补偿情形下的企业应对策略
若收回系因企业自身过错(如土地闲置、违法使用),企业可通过以下途径争取权益:
1. 举证反驳:提供土地实际开发证据,证明未构成“闲置”(如已取得施工许可但因政府规划调整延误);
2. 程序合法性审查:核查收回程序是否缺失听证或未依法公告;
3. 协商过渡方案:即使不予补偿,企业也可争取搬迁宽限期或政府协助解决员工安置问题;
4. 法律救济:针对“公共利益”的滥用或程序违法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以推翻收回决定。
四、实践建议与风险防范
1. 前置合规审查:企业应定期核查土地用途与合同履行情况,避免因非主动过错导致收回;
2. 建立政府沟通机制:在土地收回初期介入协商,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3. 完善合同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收回情形及补偿计算方式,减少争议空间;
4. 多元化资产配置: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地块,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政策风险。
尾 声
江西省内国有土地收回既体现公共利益导向,也考验企业的法律应对能力。企业需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程序权利与协商机制,将土地收回转化为转型升级的契机。政府部门则应强化透明度,通过补偿机制设计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共利益与企业权益的平衡。
企业遇到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时,第一时间请专业行政律师介入把关,争取通过法律风险上的防控,积极协商的姿态,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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