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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违法颁发但不撤销,原因是,(行政许可系列案例)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14

 

 

   杨应军律师在京执业22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13911859296。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的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裁判要点: 

在本案中,张角某某石矿厂持有的63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间是2005年11月,张角某某石矿厂于2005年3月向原石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尚处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张角某某石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自然资源局以张角某某石矿厂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其取得的63号《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张角某某石矿厂未能按期年检和延续颁证的责任不应归责于张角某某石矿厂。张角某某石矿厂持有的63号《采矿许可证》在未被自然资源局依法撤销、废止,且在采矿权权属尚有争议的情况下,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向第三人石某石某美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但第三人石某石某美公司的采矿权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合法取得,本身并无过错,且从2005年投入生产实际经营至今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如撤销行政许可某某厂资源市场经营秩序不稳定,而且还将损害第三人石某石某美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文书:

 

本号所选案例,仅供研讨,不代表本号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黔行申48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县白沙镇大堰张角某某石矿厂,住所地:贵州省石某县大堰村。

负责人:王某某(曾用名王佳玺),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杨远,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石某明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某县。

定代表人:陈某军。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某县白沙镇大堰张角某某石矿厂(以下张角某某石矿厂)因与被申请人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一审第三人石某明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矿产资源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6行终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诉讼请求

张角某某石矿厂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对一、二审确认违法判决无异议,但一、二审未判决撤销第三人的《采矿许可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矿区采矿权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采矿权取得在先,属在先权利,且延续合法。本案系第三人采矿证被撤销后再行颁证案,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反复违法重叠设置采矿权,反复违法为明某公司颁发采矿证,系故意滥用职权,应当撤销其证。一、二审法院均认可申请人《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性、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2001]85号文件)第二条“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反复违法重叠设置采矿权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2、涉案矿区采矿权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皆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人明某公司自2005年至今18年间,擅自在申请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矿区疯狂采矿,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了申请人张角某某厂的合法权益,一审、二审法院将第三人在张角某某厂矿区采矿牟取的非法利益视为合法权益,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二审法院未撤销第三人的《采矿权许可证》系适用法律错误,该证应当撤销。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6行再8号行政裁定书已判决撤销铜仁市(原地区)国土局颁发给石某明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证号为**《采矿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的规定,应当撤销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原铜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石某明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颁发的证号为**《采矿许可证》,请省高院依法撤销其证。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辩方观点

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意见称,(2022)黔06行终9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维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6行终91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自然资源局于2015年向某美公司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合是否应当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也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本案中,张角某某石矿厂持有的63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间是2005年11月,张角某某石矿厂于2005年3月向原石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尚处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张角某某石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自然资源局以张角某某石矿厂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其取得的63号《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张角某某石矿厂未能按期年检和延续颁证的责任不应归责于张角某某石矿厂。张角某某石矿厂持有的63号《采矿许可证》在未被自然资源局依法撤销、废止,且在采矿权权属尚有争议的情况下,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向第三人石某石某美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但第三人石某石某美公司的采矿权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合法取得,本身并无过错,且从2005年投入生产实际经营至今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如撤销行政许可某某厂资源市场经营秩序不稳定,而且还将损害第三人石某石某美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石某明某公司颁发**号《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张角某某石矿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石某县白沙镇大堰张角某某石矿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李 丽

审 判 员:邹 慧

审 判 员:王 君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羽秦

书 记 员:王 景

 

 

 

 

 

 

 

 

 

忆 秦 娥

杨应军

 

西窗月

梧桐叶落霜华色

霜华色

金堂玉阙  夜风萧瑟

 

柳绵吹尽三春热

藕花香透残阳血

残阳血

渔人独笑

梦中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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