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胜诉案例) 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时如何补偿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01-03

胜诉案例

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时如何补偿

 

    一、案件情况

    南昌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日新公司)于200*年**月6日与原南昌市郊区某村民委员会(现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支付费用***万元,于同年**月29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郊土集用(2001)字第***号。

 

    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青云谱区2017年度第一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征【2017】212号),日新公司所在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因南昌市青云谱区政府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日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青云谱区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补偿职责。

    2020年8月26日,青云谱区政府向日新公司送达《青云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日新公司对此不服,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机关对《补偿决定书》予以维持。

 

    二、法院审理

    日新公司认为,南昌市青云谱区政府所作之《补偿决定书》及南昌市政府所作之《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应撤销,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就日新公司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区政府作为土地征收部门,应当以周边同区位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格为基础结合原告对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年限等来对案涉土地进行评估,以确保原告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三、裁判文书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