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被撤销,
该收回土地已被出让,该如何处理
对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被依法撤销,而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已出让该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实践中,这类纠纷往往使各方陷入诉讼大战,来来回回。如果裁判不正确或因行政干预、司法不公等因素,原土地使用权人、第三人的正常经营都会大受影响,阻碍其正常发展,企业甚至因此倒闭,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公正裁判尤为重要。
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原土地使用权人又起诉撤销第三人取得的不动产权证。在此情况下,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呢?无疑,应当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具体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看各方是否能通过协调、协商化解行政争议,以期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果。如果协商不成,需要撤销第三人取得的不动产权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第三人的各项损失。
就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给该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被依法撤销前行政机关出让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行复[2021]42号)中明确,"行政机关通过招拍挂程序,将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生效判决撤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决定,原土地使用权人起诉,请求撤销给第三人颁证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政府信赖保护原则,依法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需判决撤销颁证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第三人行政赔偿。
本院2016年第12次(总第243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对(2016)行再2、3号案件有较明确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应当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参考。”
清平乐·商飚送爽
杨应军
商飚送爽
何处蛩声朗
夜半微凉思过往
恰远寺钟又响
圣贤自古寥寥
千年富贵牢骚
休道晓风残月
提壶来把园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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