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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律师”说开去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9-14

 

杨应军律师:执业21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黑律师”说开去

 

近日,一张某地“接受阳光征收服务,警惕动迁‘黑律师敛财’”的展板照片在网上流传,该展板上罗列了北京某所三名律师某时段的败诉案件。

在某群里看到这一消息时,我第一反应这5个9是边远贫困地方(这锅太大,我背不动)的事,但我又马上想到了北京某地也出过类似的事。再定晴一看,此事发生在我国第一大城市---上海。

作为自2002年执业初期就开始代理拆迁、征地等行政案件并出版过四部相关独著的律师,有几点浅见,权作引玉之板砖。

 

一、律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不容抹黑。

很多人都知道,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其实《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 指出,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上海某地出现公然将律师描绘成“黑律师”,这不仅是对三名律师的中伤,也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诋毁,更是在挑战国家律师制度的合法性,其性质十分恶劣。对此,看当地如何回应社会关切,也看行业协会及律所如何维权。  

这些,大家说的比较多了。

 

二、征拆纠纷等相关行政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征拆纠纷,无外乎因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合理、不到位引发,因违法建设及强制拆除引发,当然也有极少数因被征收方漫天要价所致等。

此外,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不尊重被征收人的物权,欺瞒哄骗被征收人,借机牟利、索贿等,也导致双方矛盾尖锐,进而引发纠纷。

 

(二)征拆纠纷一直是行政诉讼领域数量占据前列的类型。针对行政诉讼上诉及申诉多发的原因,《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24日登载了署名为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该报告从司法理念和审判质效方面、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方面、当事人自身因素、行政诉讼自身制度因素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应当说,分析比较全面。

该文有一句提到了律师---“部分律师存在不当引导、空头允诺和鼓动诉讼等问题。”这里用的是“部分”而不是“少数”或“极少数”,是否准确? 不当引导、空头允诺和鼓动诉讼这些模糊的语词又如何定义? 此外还有一个“等”作兜底,足见“问题之严重”。

需要讨论的是,包括征拆纠纷在内的行政案件多发,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护或者说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的原因多,还是被征收方或行政相对方的原因多?另外,当事人在行政裁判中有关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是减弱还是增强了?

 

三、如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对此,前述《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提出了五方面的对策,很是中肯。

我个人认为,化解行政争议,主要得从行政权的合法行使根源出发,真正落实行政主体领导人员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提升司法裁判公正性这两方面入手。

 

四、征拆等行政案件法律服务中的“怪现状”

(一)“资本”介入,法律服务公司等通过在网上发布大量夸张甚至是虚假的广告,经过市场营销人员“三寸不烂之舌”转化成案源,再交由律师或非律师处理。而市场营销人员多不是学法律的,不懂也不顾忌案件是否具有代理价值,他们的目标就是成案,然后拿提成。显然,很难保障案件的办案质量。

(二)正是由于竞争激烈,我们在网上也看到了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宣传也是明显违反行业纪律的:宣称案件胜诉率多少、号称金牌律师、自称某某行业第一人,等等。这样的不合规广告宣传,也给律师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征拆案件,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个案仍然是千差万别。

1、在征拆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早期的同行们一起为北京征拆律师累积了良好的口碑。但后来,随着加入这一群体的同行增多,竞争日趋激烈。

2021年,有位企业主因企业征收问题,购买了拙著《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并获知了我的电话。我们进行了沟通,后因我的代理费较高,他不得已通过网上广告找到了也是北京的同行。

今年,这位企业主又给我打电话,说辞掉原来的律师,与我签约。我说,您的事情已两年了,轻易不要更换律师。他说,聘请的两个律师,主办律师对我的案子基本情况都不清楚,都是我催一下才办一下。

此外,还遇到一个房地产公司老总咨询土地行政案件,找了我们北京的同行办理。也是把案子交年轻律师主办,这位老总说主办律师对案子不熟,最终错过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复议程序。

流水作业,不会给当事人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甚至可能耽误了当事人的事情,当事人也可能会投诉,还有可能要求赔偿。提高自身素养,合理安排办案时间,把案子办好,把质量做好,这样才会赢得当事人的好口碑,良好的口碑才是最好的广告。

 

2、天下熙攘,难逃名利,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通过互联网获取案源,让有需要的当事人找到合适的律师,这无疑是极好的。但我们是不是也需要考虑广告是不是合规?案件是不是具有代理价值,还是说我就走下程序,反正提供法律服务了?

前几天,有个同行转过来一个征收涉及强拆的案子,某律所跟当事人签的是只打确认强拆违法的合同,不涉及赔偿。确认违法容易啊,法院也容易判。人家打完了,合同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了。当事人不一定清楚,代理律师当然知道强拆赔偿案件,赔偿这一块才是根本啊。你打个确认强拆违法,是万里长城才走完第一步啊。看着那个满脸沧桑的老者,我心里很不是滋味。

 

3、对有可能面临征收的当事人而言,下面是重点了,要考的。

我认为,征收本质也是财富的一种分配方式。所以,征拆补偿也在国家层面调控。近几年来,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地的补偿标准及配套制度在不断完善,对违法建设等的治理力度也在加强。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被征收方想通过诉讼的启动以及相关期限的拉长等方式来提高补偿的可能性已远不如前了。再加之,经济增速放缓,征收方财政也不“宽裕”,更不可能像之前那样“大方”了。

综上,除非在征收中遇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住宅与非住宅等)、补偿明显过低(与类似房屋比)、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存在明显违法之处等征收方有实质性问题的,我都不建议大家聘请律师处理。有时候,你委托律师走一圈程序之后,会发现最终获得的补偿可能还不如不打官司。因此,像这类情况,比较务实的做法,积极与征收方沟通,早日达成补偿协议。

 

法乃善良与公正之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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