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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要解决行政争议,而非程序空转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4-22

 

杨应军律师:执业21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www.bjxzls.com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行政诉讼要解决行政争议,而非程序空转

 

      作为在行政领域连续执业21年,并出版多部获酬著作的律师,就目前行政诉讼情况,我写下如下文字,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也仅供探讨(若观点有异,以你的为准,谢谢):

民告官,一直是一个难点,痛点。

以前是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三难。经过2014年《行政诉讼法》大修及2015、2018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诉讼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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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之间,媒体争先报道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应当说,媒体之言,有一定道理,但也绝非其说的那么舒畅。法院在信息公开、确认违法等案件方面敢判了,我手里胜诉的告省级政府的判决都有不少。但法院在一些当事人争议的实质问题上仍然畏难,以致于实质争议并未得到有效、切实化解,程序空转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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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1〕242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而这些,原来都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若涉及再审,可提交最高法院处理。

上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的规定,将使得进入最高法院再审审查的案件少之又少,最高法院“减负”成功。

        上面这两个规定,导致了很多案件的再审将不会进入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取得了大部分案件的再审权,这对二审是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而言,其裁判错误很难获得纠正(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这在逻辑上很难理解,在现实上也很难实现)。由此,行政争议的化解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对当前司法裁判现状,最高法院张军院长深有洞见,“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就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功能之一是解决行政争议。在此呼吁对近五年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归类、研究、访查,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看法和意见,充分听取行政诉讼律师等法院之外人士的意见,以期促进行政诉讼改革,解决行政争议,维护法律尊严,促进公平公正,进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法乃善良与公正之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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