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致矿产无法开采, 损失怎么办(风景名胜区补偿系列案之一)

作者:杨应军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10-07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致矿产无法开采,

损失怎么办(风景名胜区补偿系列案之一)

(法律出版社稿约作品,一印本已售罄,二印本全国热销,新华书店及网上有售)

基本案情:

某地质矿产局于2000年5月26起为甲矿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后,甲矿多次续期。

2017年12月28日,甲矿所在地风景区被评为国家4A级景区。2019年6月14日甲矿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3日召开听证会,乙县自然资源局与某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均提出甲矿在风景区范围内,开采会影响景区环境保护,不能办理延续。某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不予批准采矿权延续。

2020年9月3日,甲矿向乙县政府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补偿其因设立某山风景区导致其采矿权不能延续的损失共计81234567元。乙县政府于2020年9月4日签收,但未予答复。2021年3月11日,甲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补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1234567元。

杨应军律师书写

焦点问题:

本案是因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导致甲矿无法开采,进而甲矿起诉要求乙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要求补偿其各项损失81234567元,涉及的争议问题包括:乙县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是否应予补偿甲矿以及甲矿要求乙县政府补偿损失81234567元是否应予支持。

 

一、乙县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

(一)相关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法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乙县政府设立风景名胜区,是适格被告,其应当对甲矿的损失承担补偿义务。

虽然乙县政府未作出不准许采矿权延续的行为,但从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予准许决定可知,甲矿采矿权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是因为采矿范围位于乙县政府设立的国家4A级风景区--某山风景区内,该风景区于2017年被评为国家级风景区。

在某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3日召开的听证会上,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及某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均主张甲矿在该景区内采矿会影响景区环境保护,不能办理延续登记。显然,甲矿是因乙县政府设立某山风景区而无法继续开采,故乙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杨应军律师自作清平乐并书

 

二、甲矿要求乙县政府补偿损失81234567元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中,行政机关不予批准甲矿采矿权延续的理由是因某山风景旅游区范围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规定的撤回行政许可。

(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甲矿于2020年9月3日提出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乙县政府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故甲矿向法院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乙县政府在收到甲矿提出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后,没有答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乙县政府可依《行政许可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甲矿提出的补偿申请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甲矿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多少等,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应由乙县政府先行处理,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判。若甲矿对乙县政府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再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判。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