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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行政案件, 法院延长六个月审限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10-14

 

杨应军律师,执业21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的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简单行政案件,

法院延长六个月审限

 

 

 

    最近代理了南方某经济发达省份一家公司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系列行政案件,其中有一案涉及违法强拆。该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行政机关强拆违法,5月30日该案一审开庭。一审庭后,该公司负责人一直在等法院的判决。

国庆节后的某一天,该公司负责人收到法院邮寄的《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如下图),称因案情复杂,经报某高级人民法院***号批复,该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24年4月11日。

 

 

公司负责人对我说,这明明是一个很简单的案子,怎么就案情复杂了?

对上述情况,我也很纳闷。为什么这么一宗只涉及确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案件,案情相对简单,而且早就开完庭了,为何无端延长多达六个月审限呢?

 

(一)延长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第三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修订)第三条规定,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由于这一规定所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版本已被修正,而上述规定并未及时修改,不可用作现在申请延长审限的依据。而且,这一规定也不合理,既未明确特殊情况包括哪些,在时间上规定的也是三个月这个死数。

 

由上述规定可知,因特殊情况需要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法院可以向有权法院申请批准延期审理期限。但这里的特殊情况需要具体何所指以及可延长的期限及延长的申请次数,都亟待明确。

 

 (二)申请延长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操作

  对此,很少见到对延长审限具体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检索到的有北京高院在1992年有个试行规定,这个规定相对较细:

 首先,规定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范围:

1、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需商请有关部门协助的;

2、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3、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影响在原审理期间审结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其次,规定了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统一样式,填写延审报告(附后),经庭长同意并报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并明确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审查延长审限的请示,在一般情况下,应在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延审的批复。重大案件应报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批复。

 

 

 

正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申请延长审限中的“特殊情况”没有作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申请延长审限的理由多样,使得这一程序被滥用。

从裁判文书网检索情况来看,不少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只笼统地称“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明确延长审限理由的则大部分表述为“因案情复杂”,至于具体如何复杂,则无有下文。

既然没有对可延长的审理期限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那么相关法院直接批准延长具体几个月的审理期限是否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呢?《行政诉讼法》不作具体规定,尚可说法不可能事无巨细,但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不作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也不及时修改,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回到我说的这个强拆案件,某高院批准延长六个月的审限,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基层法院办案效率低下的纵容。

你看基层法院《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上所称的是“因案情复杂”而延长审限。那该基层法院报到某高院,是不是得有相应案情及具体哪方面复杂的描述和理由,而本案明显就是一宗简单的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确认强拆违法还不涉及赔偿的行政案件,怎么就成了复杂案件呢?这类案件,不说全国多如牛毛,就在当地这也是常见案件种类(随便一检索到2021年,该基层法院受理的类案就有近百件)。某高院不仅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而且你一下子延长六个月(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时间可只有三个月),你这给基层法院重新审一回的期限都够了嘛。

对此,某公司负责人已向某高院院长、行政庭以及督查室反映,要求其明确该案哪里复杂并纠正其违法批复行为。

 

 

之所以规定审理期限,就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因此,对于延长审限,必须规定在确有特殊情况才可适用,而不能像目前《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样笼而统之,建议对此进行修改。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明确“特殊情况”的范围以及相应可延长审限的具体期限及次数等,以维护司法公正,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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