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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保护区中 手续不全建设的利益如何保护 ———保护区系列案之三

作者:杨应军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10-07

风景名胜保护区中

手续不全建设的利益如何保护

———保护区系列案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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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02 年4月15日,甲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作出《关于乙房开公司**山庄二期项目配套设施增补面积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建独立式住宅,占地500亩,建筑面积100 000平方米。项目配套设施增补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接到批复后,请抓紧办理建筑用地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城建档案编制手续,领取两证后凭验线通知单到监督科办理有关手续。

2004年8月8日,丙公司(甲方)与乙房开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山庄二期项目工程,甲方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建设方及销售方,甲方在乙方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独立承担与该项目开发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2004年11月11日,甲县建设委员会对乙房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为乙房开公司建设的**山庄二期项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于2003年4月1日开工,现已进入装修,决定给予罚款10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23日,某特区办对涉案建筑进行立案调查。某特区办工作人员与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房开公司原总经理***进行询问。2019年11月26日,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拍摄现场照片。2019年11月30日,某特区办委托***测绘院对涉案建筑进行测绘。2019年12月4日,***测绘院出具测绘报告。

2019年12月5日,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甲分局作出《关于某山庄**栋别墅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载明:你单位‘案件协查通知单(协字〔2019〕年*号)’已收悉。你单位提出的某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所建**栋别墅。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建筑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同日,某特区办向丙公司作出特区办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向乙房开公司作出特区办限拆【2019】第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11月23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甲区***建设砖混结构建筑,经测绘公司测量,面积为****,上述建筑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且属于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此建设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及第五十一条,本单位责令你单位于15日内拆除上述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本单位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涉别墅于2004年建成,均已出售给个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为乙房开公司。2019年12月20日,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杨应军律师自作诗并书

 

解 析:

本案是一宗因保护国家级风景名胜保护区引发的行政案件,具体涉及到被告某特区办是否具有作出被诉限其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问题以及某特区办做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被告某特区办是否具有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共甲县委、甲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特区管理体制及调整机构设置的意见》中明确:“特区办是甲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管辖区内行使行政管理权。”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综上,某特区办作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有作出被诉限其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

杨应军律师书东坡居士水调歌头

 

二、某特区办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某特区办做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依据的是《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为保障相对人对其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中, 某特区办没有考虑的一点是《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颁布施行,而本案涉案别墅的建成时间是2004年。根据法不原则溯及既往原则,某特区办适用行为发生后的法律规定对该行为作出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遂判决撤销被诉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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