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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审查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10-21

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审查

(所选案例,仅供研究探讨之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河南高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涉案土地实际于2013年5月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接受该宗土地。后申请人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11-12号宗地2014年12月31日之前开工,2017年12月30日之前竣工。但申请人迟至2017年3月30日也未开工进行开发建设,造成了土地闲置。被申请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被诉的收回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开封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综上,开封国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详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2020)豫行申473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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