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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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案件中第三人的确定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贵州高级法院认为:
关于原审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问题。花坝公司主张原审应当追加案外人重庆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案中,桐梓县人民政府将涉案林地使用权登记给花坝公司,曾庆吉起诉请求撤销涉案林地的林权登记,花坝公司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而非案外人重庆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原审未追加案外人重庆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详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行申633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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