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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审查与行政机关不提交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的法律后果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6-29

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审查与行政机关不提交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的法律后果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不代表本号观点,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江苏高级法院认为,《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原淮安市园林管理局依法具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职责。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房公司可以代锴轩公司办理涉案锴轩大厦的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并通过释明函明确“代”即“代替”之意,即中房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中房公司提供的申请验收报告、绿化竣工验收表、锴轩大厦绿化方案图、现场验收意见、联合验收通知书、验收小结等验收申请材料可以证明,原淮安市园林管理局收到中房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就锴轩大厦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并无不当。原淮安市园林管理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十五日内,未向法院递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应视为其没有证据。因被诉绿化竣工验收行为正确,故本案无撤销重作的必要,原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绿化竣工验收行为违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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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申1996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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