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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起诉期限的适用规则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6-14

 

行政协议案件起诉期限的适用规则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四川高级法院认为,行政协议既有双方性、又有单方性,行政协议之诉既有关系之诉的新特点,又有行为之诉的旧传统。行政协议虽然仍属于一种行政活动方式,却借用了民法合同的方式,行政机关与协议相对人之间虽然本质上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却是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订立并履行协议,正是基于这种平等性和双方性,当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产生争议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红塔建设集团公司以简阳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协议签订后未足额供地、税收政策的变化等,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简阳市政府、简阳市住建局向起诉人支付79357183.5元的经济补偿金。即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进而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至迟在2013年4月就已经知道其实际取得的项目用地面积少于协议约定面积,于2020年10月提起的本案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详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行终4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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