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起诉强拆违法之证据审查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6-13

起诉强拆违法之证据审查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重庆高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案中,御风天地公司请求确认渝北区政府以违建别墅之名拆除对御风天地公司投资建设的林业管理用房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渝北区政府举示的《玉峰山森林公园违建别墅拆除施工队伍选聘项目施工合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证据,并结合玉峰山镇政府的自认,可以认定玉峰山镇政府委托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御风天地公司在玉峰山森林公园投资建设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案涉强拆行为系由玉峰山镇政府实施,渝北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御风天地公司主张案涉强拆行为系由渝北区政府组织实施,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御风天地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拒不变更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御风天地公司对渝北区政府的起诉,并无不当。

 

 

详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行终841号行政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