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行政协议解除的前提条件审查 企业行政协议案件系列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3-07

行政协议解除的前提条件审查
企业行政协议案件系列


#企业行政协议案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池州同晖房产公司为投资建设“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与大观区花亭路街道办、大观区项目领导小组签订涉案《投资项目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竞得了原光泰集团地块,但该地块除小部分为商业用地外,主要为划拨工业用地。对于工业用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业生产经营,如要进行商业开发,则需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业务会审会只同意池州同晖房产公司按原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嗣后安庆市城乡规划局又函复称该地块在《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被规划为石化防护绿地,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据此函复称暂不收储该地块。至此,涉案地块无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在涉案地块无法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情况下,池州同晖房产公司签订涉案投资项目协议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故池州同晖房产公司要求解除协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详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242号行政裁定书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