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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适格性审查 (招商引资行政案件系列)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3-10

法院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适格性审查

招商引资行政案件

 

 

本案中在涉案地块上,呼和浩特市国土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环保局分别于2009年、2016年针对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德鑫混凝土分公司作出(2009)第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呼赛环罚字(2016)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6月12日,赛罕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了涉案混凝土搅拌站。现上诉人以其于2007年11月开始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并生产经营至被拆除前,属被拆除财产的实际所有、占有、控制、使用人,被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违法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为由,提起本次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行终264行政裁定,涉案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在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系由上诉人德鑫混凝土分公司控制。原审法院在未查清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德鑫混凝土分公司及呼和浩特市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三者之间谁真正对于涉案土地上搅拌站及附属设施享有具体权利的情况下,仅以德鑫混凝土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认定其不具有对涉案财产享有处分权,不属于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行终57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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