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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贵州省某某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鸭池镇政府行政协议解除案评析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06-30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行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因项目长期停滞,合同目的是否已无法实现;  

2.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镇政府是否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企业损失;  

3. 企业自身过错的影响——某某园公司未完善用地手续即开工建设,是否应自行承担损失。  

 

二、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七星关区某某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与鸭池镇政府签订《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某某园投资3000万元建设创业园区,镇政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经区发改局备案,但需完善用地审批等程序。  

 

2017年,某某园在未取得完整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赁土地并开始建设。2018年,因用地违规被国土部门责令停工。某某园认为镇政府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项目搁置,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3228万余元。  

 

三、一审裁判  

1. 协议解除  

一审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因用地手续缺失导致项目长期停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判决解除协议。  

 

2. 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 镇政府已履行协助义务(如上报备案、协调用地预审);  

- 某某园未按法律规定完善手续即开工,自身存在过错;  

- 镇政府无违约行为,故驳回赔偿请求。  

四、二审裁判理由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1. 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项目自2018年停工后长达七年无进展,土地已部分复垦,继续履行无现实可能。  

 

2. 镇政府已尽协助义务  

- 镇政府协助办理了项目备案、用地预审等手续;  

- 因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权限在上级政府,镇政府无直接审批权,但其已向上级呈报请求协调;  

- 协议明确约定企业需“按规定完善手续”,某某园未履行该义务。  

 

3. 企业自身过错明显  

- 区发改局备案通知明确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 某某园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关键手续前即投资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损失应自行承担。  

 

五、案件启示   

1. 招商引资中的权责划分  

政府应在协议中明确自身权限和义务,避免企业因误解政策而盲目投资。  

2. 企业合规意识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完善手续后再动工,否则可能面临重大损失。  

3. 争议化解机制  

类似纠纷中,企业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但需举证政府存在违约或过错。  

 

本案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协议履行中“权责对等”原则的严格审查,对类似政企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上述解析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5行终101号行政判决书为准。

 
 
 
杨应军律师已出版著作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行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因项目长期停滞,合同目的是否已无法实现;  

2.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镇政府是否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企业损失;  

3. 企业自身过错的影响——某某园公司未完善用地手续即开工建设,是否应自行承担损失。  

 

二、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七星关区某某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与鸭池镇政府签订《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某某园投资3000万元建设创业园区,镇政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经区发改局备案,但需完善用地审批等程序。  

 

2017年,某某园在未取得完整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赁土地并开始建设。2018年,因用地违规被国土部门责令停工。某某园认为镇政府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项目搁置,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3228万余元。  

 

三、一审裁判  

1. 协议解除  

一审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因用地手续缺失导致项目长期停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判决解除协议。  

 

2. 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 镇政府已履行协助义务(如上报备案、协调用地预审);  

- 某某园未按法律规定完善手续即开工,自身存在过错;  

- 镇政府无违约行为,故驳回赔偿请求。  

四、二审裁判理由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1. 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项目自2018年停工后长达七年无进展,土地已部分复垦,继续履行无现实可能。  

 

2. 镇政府已尽协助义务  

- 镇政府协助办理了项目备案、用地预审等手续;  

- 因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权限在上级政府,镇政府无直接审批权,但其已向上级呈报请求协调;  

- 协议明确约定企业需“按规定完善手续”,某某园未履行该义务。  

 

3. 企业自身过错明显  

- 区发改局备案通知明确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 某某园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关键手续前即投资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损失应自行承担。  

 

五、案件启示   

1. 招商引资中的权责划分  

政府应在协议中明确自身权限和义务,避免企业因误解政策而盲目投资。  

2. 企业合规意识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完善手续后再动工,否则可能面临重大损失。  

3. 争议化解机制  

类似纠纷中,企业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但需举证政府存在违约或过错。  

 

本案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协议履行中“权责对等”原则的严格审查,对类似政企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上述解析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5行终101号行政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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