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军律师,执业22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的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孙伟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沙区政府作出的〔2017〕1号《征收决定》违法”,而关于〔2017〕1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本院已在案外人况强、张怀芳诉沙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作出(2017)渝行终739号行政判决,对〔2017〕1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孙伟曾于2017年9月1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17〕1号《征收决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渝01行初251号行政裁定,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了孙伟的起诉,现孙伟再次针对〔2017〕1号《征收决定》诉请确认违法,其诉讼请求能够被前诉的裁判内容完全包含。故孙伟提起本次诉讼,已构成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
裁判文书:
本号所选案例,仅供研讨,不代表本号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行终83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常斌,区长。
孙伟因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简称沙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行初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孙伟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2017〕1号《征收决定》违法”,该诉请所指向的行政行为系沙区政府作出的沙府房征决〔2017〕1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坪坝火车站综合交通枢纽市政配套工程的征收决定》(简称〔2017〕1号《征收决定》)。本案孙伟起诉要求撤销〔2017〕1号《征收决定》,曾于2017年9月1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已作出(2017)渝01行初25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孙伟的起诉,该裁定已经生效。现孙伟再次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为此,孙伟对〔2017〕1号《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六)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孙伟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孙伟上诉称,本案程序违法,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上诉人没有收到合议庭告知书,不知道案件承办法官是谁,没有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给上诉人送达了两份案号名称一样但内容不同的法律文书,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沙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孙伟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沙区政府作出的〔2017〕1号《征收决定》违法”,而关于〔2017〕1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本院已在案外人况强、张怀芳诉沙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作出(2017)渝行终739号行政判决,对〔2017〕1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孙伟曾于2017年9月1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17〕1号《征收决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渝01行初251号行政裁定,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了孙伟的起诉,现孙伟再次针对〔2017〕1号《征收决定》诉请确认违法,其诉讼请求能够被前诉的裁判内容完全包含。故孙伟提起本次诉讼,已构成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以此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孙伟的起诉正确。至于孙伟在上诉状中提到的程序违法的问题,经了解,系一审法院在送达过程中EMS邮寄单填写不够详细,但并不足以构成对孙伟的实际权利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孙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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