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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标称为律师事务所的 个体工商户,行政审批局你是认真的吗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12-06

批准设立标称为律师事务所的

个体工商户,行政审批局你是认真的吗

 

 

 

2023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应当是宣传宪法、法律,让人知法、守法的神圣节日。

这一天,却发生了一件让律师界乃至法律界瞠目结舌的事情。在江苏有人在国家宪法日注册了一个标称为“律师事务所”的个体工商户。我开始以为是P的图片,后来传的多了。于是,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平台上查询了这家标称为“律师事务所”的个体工商户,确有其事!到此,我可以确定,江苏某行政审批局批准某个人设立了一个标称为“律师事务所”的个体工商户。

 

 

先说一下结论,我认为江苏某行政审批局的上述批准行为超越其行政职权,越权无效,宜及时纠正。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需具备法定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有权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机关

《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因此,设立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其他行政机关无此法定职权。

 

因此,设立标称为律师事务所的机构必须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且经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但该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了审批所需条件,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可以看出,申请人首先需要依法申报,而不是你随便什么名称都可以。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其设立需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如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行政许可)等。此外,如果不具备前述《律师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即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即不能通过审批。

 

三、有人说《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以及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并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专有,没有规定其他组织和机构不能使用“律师事务所”,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

 

如果按这个逻辑,是不是可以注册标称为“行政审批局”“人民法院”等等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呢?

 

既然也知道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应条件,而该条件之一就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那你一个没有取得律师执业执业证书的个人怎么有资格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呢,你连最起码的条件都不具备,还申请什么?更让人吃惊的是行政机关予以批准,而行政机关的审批人员是应当具备与相应职位匹配的法律知识的,比如你的行政职权范围,你不能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等等。

 

 

 

综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法定要件,不符合这一要求的不得登记为律师事务所,且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只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实施。

前述批准设立标称为“律师事务所”的个体工商户,明显超越行政职权,应当及时纠正。

 

以上是我的观点,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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