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军律师:执业21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结束时间是9月26日还是9月27日?
一、202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正式宣布“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对此,我认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应于2023年9月26日,而非2023年9月27日结束,理由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授权决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期限为二年,且明确该二年的起算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试点办法印发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日期是2021年9月27日【“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因此,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二年的期限应从最高法院印发相关试点办法的当天就起算施行日期,即2021年9月27日开始起算,至2023年9月26日截止。
二、就最高法院关于试点时间的规定,就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不一致等,我之前写了一篇长文(详情可参本号之前文章:《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终止审议后,法院审级职能改革继续吗)。
最高法院在《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该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两年。”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二年的试点期限是从其试点办法施行之日起算,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中明确的从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并不一致。
法〔2023〕154号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确定的试点期限,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现就试点结束后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即《授权决定》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试点省(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受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继续审理;已经收取材料但尚未登记立案的,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退回相关材料。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科学研判试点结束后本院及辖区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变化情况,及时健全相关工作程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机构职能划分,做好相关政策变化对外释明告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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