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军律师:执业21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www.bjxzls.com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本号所选案例,不代表本号意见
规划行为是否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
(四川高院案例)
裁判要旨:
城市规划编制主要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现状条件,因其具备的综合性、长期性、政策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属于公共政策和规范制定的范畴,系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面向未来的一般性调整,具有不特定性和可反复适用性,因此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本案中,冕宁县人民政府冕府印发的[2000]100号《关于印发冕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和规划方案,系为鼓励对外开放和发展地区经济,面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冕宁县农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终2226号
上诉人冕宁县农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泸沽镇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成树,执行董事。
上诉人冕宁县农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冕宁县人民政府规划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34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冕宁县农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冕宁县人民政府两次依职权作出“市场区域街道基础设施修建”规划,该“修建作为义务”是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作为行为,不是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冕宁县人民政府拖延履行“修建作为义务”,该不作为行政行为,损害了上诉人合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冕宁县泸沽镇建设道路长期规划及泸沽镇文明路片区综合开发建设详细规划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城市规划编制主要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现状条件,因其具备的综合性、长期性、政策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属于公共政策和规范制定的范畴,系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面向未来的一般性调整,具有不特定性和可反复适用性,因此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本案中,冕宁县人民政府冕府印发的[2000]100号《关于印发冕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和规划方案,系为鼓励对外开放和发展地区经济,面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冕宁县农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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