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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7-11

杨应军律师执业21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1391185929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www.bjxzls.com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201551日前,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2009年416日,公司与镇政府签订《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合同》,某公司按该合同约定注册成立了公司,负责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

2012219,甲镇政府与公司签订《公司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协议》。201312月,公司完成污水厂土建工程,于2014年330日向镇政府递交《土建完工验收申请》。 镇政府于2015323日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进行了送达,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合同》解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公司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镇政府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乙公司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杨应军律师评析:

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乙公司要求履行的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修改后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之前,一直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乙公司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与甲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产生异议,应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一种认为案涉协议属行政协议性质,当无争议。在2015年5月1日前,案涉协议并未被法律规定为民事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故,乙公司就案涉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协议性质属于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案涉协议是甲镇政府为了实现污水治理的行政管理,改善水系水质,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甲镇地方经济发展,是基于公共服务目标而签订,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协议。

 

二、案涉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2020年1月1日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一般认为最高法院在2004年1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明确了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同时,根据笔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和行政合同等行政案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时,应当重点做好案件协调工作。”

此外,2015年5月1日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案涉污水处理运营相关协议属于民事协议,《乙公司甲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协议》也未约定选择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类型的选择权。故,案涉《乙公司甲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乃善良与公正之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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