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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拆迁补偿协议, 特定情形可以撤销 (行政协议系列之一)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3-14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

特定情形可以撤销

(行政协议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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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余某是某市甲区乙村村民。1996年,余某经批准建设了案涉房屋,并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原某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批准某区2009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同意将甲区丙镇乙村18.1233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余某房屋所在地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20年4月。余某所在甲区乙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村委会)委托丁公司处理乙村委会境内土地整理和个人拆迁相关事宜。

2020年4月22日,某市水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下达市区水环境治理房屋征收搬迁任务的通知》,该通知确定,中心河水环境整治主体、出资主体均为甲区政府。2020年6月12日,乙街道办设立临时机构乙街道房屋拆迁指挥部,发布“甲水环境整治(三期)”房屋拆迁公告,对包括余某在内的80户房屋拆迁。2020年6月19日,余某的委托代理人与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选择安置房。2020年6月23日,余某将房屋交付拆除。2020年6月27日,余某领取拆迁补偿余款。

后余某认为协议为被胁迫所签订,遂于2020年8月19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甲区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以丁公司名义与余某签订的案涉房屋拆迁协议书;判令甲区政府在限期内补偿余某房屋经济损失300万元(具体以鉴定价为准)。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以甲区政府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房屋拆迁协议,虽然该协议是丁公司受乙村委会委托与余某签订,但是案涉房屋拆迁是水环境治理需要,甲区政府是河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甲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并认为余某与丁公司经协商签订案涉《房屋拆迁协议书》后,余某将房屋交付拆除,并预选安置房领取了余款。余某称案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但未能举证证明,亦未能证实案涉补偿金额显失公平。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村委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应由丙街道办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应当以丙街道办作为被告,一审法院认定甲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错误,本院应予纠正。对案涉拆迁补偿协议,二审法院认为并不存在重大违法以及无效情形,余某要求撤销案涉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余某的起诉。

 

三、律师评析

杨应军律师评析(仅供探讨,勿作它用):

1、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能反悔吗?

常见的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拆迁(征收)补偿协议等,一般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既有行政属性,亦有合同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就行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的反悔,即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本案中,余某主张案涉拆迁行政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但未提供证据,最终败诉。这里的欺诈、胁迫情形的证明责任主体与一般行政行为的证明责任主体不一样,即不适应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而应由余某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举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往往被普通民众误解。现实中,我就碰到过有企业主误认为有关撤销行政协议事由的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此,就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各方应当信守承诺,积极履行协议。当然,在行政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利益受侵害的协议一方有一定的撤销该协议的权利。

 

2、本案中,二审法院为何要撤销一审,裁定驳回余某的起诉?

(1)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房屋搬迁并非集体土地征收。其次,案涉项目土地虽然在2009年即已经批准征收为国有,但甲区政府并未实际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第三,从丙街道办发布了补偿方案及奖励办法的事实来看,本案搬迁工作由潘黄街道办、朱庄居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本案应当以丙街道办作为被告,一审法院认定甲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错误。

(2)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就是案涉土地早在2009年即已被征为国有,甲区政府未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土地也由村民继续使用。从案情来看,案涉房屋拆迁是水环境治理需要,甲区政府是河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

因此,不论从原土地征收补偿及案涉房屋拆迁情况来看,应当由甲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认定丙街道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缺乏依据。此外,法院应查明甲区政府与丙街道办就案涉拆迁事项有无关联,是丙街道办直接实施还是甲区政府委托或授权实施。我个人倾向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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