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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被拍卖房屋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8-17

 

江苏高级法院企业行政判例  

房屋征收中,被拍卖房屋如何处理

(所选判例,仅供探讨,不代表本号观点)

 

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十八年,出版四部专著,专注企业行政案件

   代理的行政案件涉及各级地方政府,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已出版专著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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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应军原创,诚交诗书画雅人)

 

www.bjxzls.com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民事纠纷,汉唐纺织公司的土地、厂房及其附着物等已经司法拍卖,由沛县兴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最高价竞的拍卖标的物。汉唐纺织公司对其厂房及附属物已经不具有合法权益,原征收决定的另一被征收人润东毛纺厂、涉案厂房及附属物的竞得人沛县兴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均已经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对涉案撤销行为无异议。在本案中,汉唐纺织公司的诉请是“依法撤销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决定》”,该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如果今后汉唐纺织公司有证据证明《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决定》对其合法的信赖利益或预期利益造成损害,可依法再行寻求法律救济。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行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汉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北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P。

法定代表人林界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沛公路**。

法定代表人苏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关建勋,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孔伟,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

 

上诉人江苏汉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纺织公司)因诉沛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行初3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0月24日,沛县人民政府于作出沛房征字〔2016〕5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汉唐、润东地块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两户:汉唐纺织公司、润东毛纺厂。在搬迁期限内,润东毛纺厂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拆迁完毕。因未能就征收补偿事项协商一致,沛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日作出沛征补决字[2017]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汉唐纺织公司对该补偿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沛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汉唐纺织公司遂申请撤回对补偿决定的起诉。2019年9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鉴于涉案被征收的江苏汉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房屋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或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继续实施征收不利于法院对抵押财产的处置及案件的执结,决定撤销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沛政房征字〔2016〕5号),不再对江苏汉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房屋实施征收。汉唐纺织公司不服该《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2、本案诉讼费用由沛县人民政府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民事纠纷,汉唐纺织公司的土地、厂房及其附着物等已经司法拍卖,由沛县兴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最高价竞的拍卖标的物。汉唐纺织公司对其厂房及附属物已经不具有合法权益,结合原征收决定的另一被征收人润东毛纺厂、涉案厂房及附属物的竞得人沛县兴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均已经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对涉案撤销行为无异议,汉唐纺织公司的本案诉请已经不具有利用司法审查制度予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即汉唐纺织公司在本案中已不具有诉的利益。故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决定》对汉唐纺织公司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汉唐纺织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汉唐纺织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作出撤销沛房征字(2016)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二、案涉上诉人合法的不动产所有权被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变更所有权,一审法院依据违法结果作为裁决的理由,缺乏合法事实根据;三、案涉不动产系上诉人合法所有财产,上诉人具有诉的利益。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撤销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行初363号行政裁定书,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沛县人民政府二审答辩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民事纠纷,汉唐纺织公司的土地、厂房及其附着物等已经司法拍卖,由沛县兴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最高价竞的拍卖标的物。汉唐纺织公司对其厂房及附属物已经不具有合法权益,原征收决定的另一被征收人润东毛纺厂、涉案厂房及附属物的竞得人沛县兴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均已经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对涉案撤销行为无异议。在本案中,汉唐纺织公司的诉请是“依法撤销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决定》”,该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如果今后汉唐纺织公司有证据证明《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决定》对其合法的信赖利益或预期利益造成损害,可依法再行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汉唐纺织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生安

审 判 员: 黄 河

审 判 员: 沙永梅

法官助理: 于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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