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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8

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所选判例,仅供探讨,不代表本网观点)


江苏高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射阳水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射阳县人民政府履行承诺,对改制过程中遗留的担保债务123.78万元予以协调解决。因该起诉属于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经一审法院书面释明后,射阳水泥公司坚持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对射阳水泥公司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终23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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