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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农村土地的合法性审查
贵州高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在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1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对其他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是通过与相邻村委会及农户签订协议,直接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用地。故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使用的106亩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定性为违法用地,是正确的,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当地政府部门认可其用地,及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是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所致等主张,均不影响对再审申请人违法用地事实的认定。
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行赔终29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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