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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及是否符合公开条件的审查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6-22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及是否符合公开条件的审查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笔者的第四部著作,法律出版社稿约作品,目前第二次印刷本已面市,新华书店及京东、当当等网有售)


江苏高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而非解决其他行政争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对金顺公司两名员工2018年5月22日的违法行为,江阴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23日分别作出澄公(申)行罚决字[2018]2859号和2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对被处罚人、违法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机关、救济途径等均逐一予以载明。2018年7月6日,金顺公司向江阴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当时是什么行政机关在金顺公司行政执法,执的什么法。该形式上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实质是对江阴市公安局相关执法、处罚行为的质询,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江阴市公安局对该质询是否答复以及如何答复,均对金顺公司的知情权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金顺公司本次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金顺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金顺公司的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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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申1155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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