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举报招投标违法的答复是否可诉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江苏高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江中公司不服被上诉人省住建厅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答复函》提起本案诉讼。江中公司于向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提交了《申诉书(举报信)》(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认为淮安文旅区招投标办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认为中亿丰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应认定为无效等。省住建厅提供的《关于对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信访举报核实情况函》、[2019]苏建行复(不)字3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32号《不予受理决定》)等证据可以证明,江中公司就中亿丰公司中标的相关事项曾于2019年5月30日向省住建厅举报,省住建厅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关于对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信访举报核实情况函》予以回复。江中公司不服淮安文旅区招投标办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9年7月23日向省住建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住建厅于2019年8月2日作出32号《不予受理决定》。
江中公司曾就涉案举报事项多次,反复向多部门提出,且省建厅不具有直接对涉案招投标事宜进行查处的职责。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江中公司向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提交《申诉书(举报信)》属于重复申请,系信访投诉并无不当。原审庭审中,江中公司亦陈述“《申诉书(举报信)》是通过非法律程序反映问题,属于信访性质。”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收到江中公司的《申诉书(举报信)》后,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关于转请办理举报件的函》,将江中公司的《申诉书(举报信)》转交省住厅,要求省住建厅依法调查处理等。省住建厅收到该转办后,作出的《答复函》亦属信访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江中公司的起诉正确。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终149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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