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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建筑(房屋征收应对技巧系列之四)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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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建筑

(房屋征收应对技巧系列之四)

 

一、违法建筑概念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实践中的违法建筑种类繁多,如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建设的建筑;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逾期未依法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与违法建筑相近似的,在实践中更多听到的是违章建筑这个词。两者在某些情况下是通用的,也就是说违法建筑即违章建筑,但违法与违章这两个行为还是有不同的。有人认为违法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规,而违章中的章,则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这种理解是否正确,也是见仁见智。《征补条例》中明确提到了违法建筑,因此这里只就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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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建筑

一般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而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如窝棚、工棚、菜农、果农搭建的临时棚屋等,当然临时性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可以看出,临时建筑是相对于永久建筑而言的,功能是满足临时之用。在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临时建筑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可以看出,临时建筑是需经有权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

《征补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房屋征收中的临时建筑能否获得补偿,需要看是否经有权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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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1、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对于违法建筑首先是要求其停工或采取改正措施,以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对于某些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对其处以罚款并通过相关程序转为合法建筑。

 

2、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是否补偿是广泛关注的问题。

《征补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种不顾历史和事实,一刀切的做法,遭到大家的强烈批评。因为所谓的违法建筑有不少是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将这些与在征收范围确定后违法形成的建筑相提并论,必然会遭到建筑物所有人的强烈反对。有鉴于此,《征补条例》(征求意见稿二)以及最后出台的文本都明确了事先认定的程序。认定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历史并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在认定房屋合法与否的时候,应根据现实情况,考虑房屋的历史由来,考虑社会影响,也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既严格依法,又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多换位思考。这样的工作态度,才会产生好的工作成果,也才能更好地赢得被征收人的认可。

 

3、哪些建筑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呢?

这需要各地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各地已有不少城市明确了应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如《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二)房屋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1、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的;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5、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6、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7、仅经规划部门作罚款处理而临时保留,未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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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拆违为名行征收之实的做法不利于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

因法制不完善、行政管理失职、私搭乱建等原因,我国城市违法建筑一度大量存在。

在房屋征收中,出现了以拆违代征收的违法模式,即征收方为达到尽早拆除或者少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目的,通常以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对被征收人施压,如称将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其实,对于这类问题,有的确实是被征收人违法建造房屋,但也有不少并非像征收方说的那样。有的房屋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没有进行登记,几十年前就已存在,一直居住,并没有谁说是违法建筑。而一旦涉及房屋征收,政府方面就说是违法建筑,这显然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难以让人信服。这样的处理模式也容易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也有的房屋是因为立法原因导致的,往往与政府怠于履行职责有关。如果都认定为违法建筑,无疑是拿后来的尺子去衡量以前的行为,这显然是不合法、不公平的。

正因为如此,有的城市在违法建筑的处理上,采取更加灵活、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针对房屋建筑的年代、建造的目的等情况综合判定,制定具体的补偿政策,赢得了相关权利人的理解和尊重,也更顺利地推进了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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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违法建筑的应对

(一)如何应对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1、建筑是否是为了获取房屋征收补偿款而建造的

为获取征收补偿款而建房的,该建筑的违法性是很明显的,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相关人员对此不要心存获利幻想。实践中,有的房屋征收方为了尽快推动房屋征收,对这类明显的违法建筑适当给予一定的拆除费用。对此,违法建筑行为人应当认清形式,尽快签约拆除房屋,领取拆除费,尽量减少损失。如果不拆,最后强制拆除,除了拿不到补偿外,强制拆除的费用(雇佣人员、租赁机器等费用)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失更大。

2、如果建筑不是为获取房屋征收补偿,而是房屋征收前已建造的。

这种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合法建筑,还取决于建造的时间、原因等。各地在对未取得产权凭证的建筑进行合法与否的认定中,有的地方有细化的规定,有的地方则没有。因此,处理起来也很复杂。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是,以不变应万变,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征收方认定您的建筑为违法建筑的,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律程序进行中,不拒绝与房屋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

 

(二)如何应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简单地说,就是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律程序进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这对于建筑物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政相对人而言,这一规定是强大的法律后盾。

当然,现实中房屋征收方有可能想规避这一强制性规定,对相关建筑不作违法建筑认定,而作临时性建筑并以过期为由不予补偿。这一点,被征收方一定要及时识破,要求其对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非认定为临时建筑。对于违法强拆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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