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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政府按《会议纪要》划拨土地是否合法? (最高法院案例)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6-17

 

要求政府按《会议纪要》划拨土地是否合法?

(最高法院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该条第三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据此可知,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案中,《会议纪要》仅表明新民市政府同意选址重建加油站,并无政府同意划拨土地的内容,而加油站用地依法应属于经营性用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条件,石油经销站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石油经销站要求新民市政府给予其划拨土地,于法无据。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183号行政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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