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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委托镇政府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最高法院案例)
县政府以委托方式将涉案项目中位于镇境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征收等事宜交由镇政府具体实施,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镇政府系“代表”县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这意味县政府对镇政府在受托范围内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做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对被征收人依法救济自身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加之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征收人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案涉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455号行 政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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