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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应只给货币补偿,而不给产权调换
(最高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744号
考虑到作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剥夺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在驳回当事人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诉求同时,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非住宅房屋仅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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