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政府履行督促履职的行为 是否可复议,是否可诉? (最高法院企业行政案件)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12-13

 

www.bjxzls.com

 

 

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十八年,出版多部专著,代理的诉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二、《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三、《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四、《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图片

 

最高法院企业行政协议案例

政府履行督促履职的行为

  是否可复议,是否可诉? 

-友谊商场诉沈阳市于洪区政府

不履行法定职责、沈阳市政府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该类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友谊商场向于洪区政府申请确认于洪区网点办以“网点租金”形式收费行为违法,责令于洪区网点办返还违法收取的租金并赔偿,实际上是要求于洪区政府履行督促履职的行为,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样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9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模具技术开发公司友谊商场。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姚巨波,该商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高政威,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沈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有为,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沈阳模具技术开发公司友谊商场(以下简称友谊商场)因诉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府)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行终3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友谊商场以一、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其起诉。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该类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友谊商场向于洪区政府申请确认于洪区网点办以“网点租金”形式收费行为违法,责令于洪区网点办返还违法收取的租金并赔偿,实际上是要求于洪区政府履行督促履职的行为,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样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本案中,原行政行为即友谊商场要求于洪区政府履行督促履职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沈阳市政府作出沈政复字〔2019〕28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于洪区政府不具有法定职责为由驳回友谊商场的复议申请,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情形,故一审裁定驳回友谊商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友谊商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沈阳模具技术开发公司友谊商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邹涛

书记员: 吴冉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