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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简单欠妥,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5-16

(胜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简单欠妥,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某女士与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强制上诉

杨应军律师(1391185296,同微信号)

 

 

 

基本案情:

 

一、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所属项目部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原告位于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朱埠村委会刘家村小组的房屋,同意按产权转换方式安置补偿”,即认为被上诉人月湖区政府等征收了上诉人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一认定明显错误。案涉房屋亦不位于集体土地之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开发、交易等行为。

在一审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上午9点组织的谈话中,上诉人方明确告知了约谈主持人案涉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规的效力不及于上诉人所有之房屋。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是“城乡二元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房屋征收因土地所有权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则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实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只有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使之生效,才会对案涉房屋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才从上诉人处转移给征收人。本案中,月湖区政府和鹰潭市政府均未对上诉人位于月湖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即上诉人所有的房屋没有被征收。鉴此,上诉人对案涉房屋在被上诉人实施违法强拆时仍然享有所有权,这是显而易见的。

 

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前提是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只有在征收土地公告后,才涉及补偿登记、签约问题。

案涉协议签订日期为2014年11月26日,也就是说月湖区政府等在江西省政府未批准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即开展土地征收事项,未批先拆,这一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案涉协议的签订也没有法律上的事实根据。

5)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的2014年11月到2017年12月,在三年多的时间内,上诉人因质疑房屋征收程序违法一直与月湖区相关部门进行交涉,此期间上诉人家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即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签订,在上诉人不同意交房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方亦依法应通过起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其擅自越权强行拆除。

 2、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将房屋交付于征收人后,基于被征收房屋再无物权可以主张。”这与事实不符,认定错误。

 

3)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依法征收才能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上诉人虽签订了《鹰西片区朱埠杨家、夏家、刘家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但该协议因没有任何政府对上诉人所有之国有土地房屋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被上诉人所属项目部无权与上诉人签署协议处分上诉人所有之房屋,因此该协议书对上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审法院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迳行做出裁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二、一审法院迳行裁定,过于随意,显失公正。

迳行裁定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新规定的裁定方式,可以减少不适格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鉴于迳行裁定一旦出现错误,必然造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故迳行裁定必须是在事实情况和法律状况均非常明显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三)作为专司行政案件审理的法院,一审法院应该能够判别该案件事实复杂,应当开庭审理,调查清楚,并审慎做出判决,以定分止争。一审法院却在谈话后,即做出裁定,过于随意。

 

如前所述,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未被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拘束,通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不能消灭上诉人的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鉴此,被上诉人未经合法程序,强行于闹市区拆除上诉人的房屋,已构成严重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房屋的行为,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上诉人的诉求于法有据。

 

 

判决结果

   撤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8)赣7101行初某某行政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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