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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区政府不服撤销复议决定之判决,上诉请求被驳回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5-15

(胜诉)行政案件系列之案例十

区政府不服撤销复议决定之判决,上诉请求被驳回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赵先生等行政复议上诉案

 

杨应军律师(1391185296,同微信号)

 

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十八年,出版多部专著,代理的诉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二、《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三、《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四、应法律出版社稿约撰写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即将付梓。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赵**与周村区水务局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书》,租赁土地**平方米并建房使用。

2017年3月8日,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发来《关于对****段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通知》(下称《拆除通知》)称,决定对****段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拆除,并将于3月11日(星期六)起实施断电等强制措施,并进行围挡,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将对范围内的房屋集中拆除。

3月11日,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实施断电,3月12日有人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15日,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违法将赵**租赁土地所建的房屋拆除。后周村区政府以周政复【2017】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做出的《拆除通知》。

赵**因租赁土地上的房屋被违法拆除,于2017年5月15日向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7月13日,周村区人民政府做出周政复【2017】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赵**的行政复议申请。

赵**不服周村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周政复【2017】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确认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违法。

3、判决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损失117549.29元。【含房屋折价76104元,装修损失费20000元,搬迁补偿费1648.92元,停产停业损失3196.37元,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6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10000元。费用计算标准参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91号)】。

2017年10月2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做出判决:一、撤销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3日做出的周政复【2017】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周村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代理意见:

关 于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赵**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之

代 理 意 见

 

蒋法官及合议庭诸法官阁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赵**先生之委托,指派本事务所杨应军律师代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赵**行政赔偿上诉一案【(2018)鲁行终90号】。根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上诉人周村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一、上诉人认为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不属强拆,系被上诉人同意拆除,这与事实不符且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上诉人认为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但是否为违章建筑需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

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以及拆除行为是否对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即认为其不予受理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合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是很宽松的。本案中,被上诉向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上诉人应依法受理。  

 

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处理,造成司法程序空转。

本案是因上诉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而引起,属于程序性问题,人民法院可责令上诉人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也不能代其对未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体处理,否则即是以审判权代替行政权。实际上,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未依法受理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正是上诉人造成了各方的诉累与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之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之代理人:  杨应军 律师

                                                                                            

 

二审判决:

2018年6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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