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全国近三年行政协议案件裁判观点(2026)

作者:杨应军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6-16

 

本文基于100份近期二审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案由集中于行政协议(含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招商引资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资源出让合同、资产整合回购协议等),涵盖各类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各方当事人亦可由此窥见相关裁判规则,藉以对案件有所助益。

 

最新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用书,法律出版社约稿作品,新华书店及京东等网有售


 

一、行政协议的识别与受案范围

1. 案涉协议的核心判断标准不是名称,而是协议内容是否体现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是否以公共管理或服务为目标、是否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 (2026)豫行终121号(郑州某工程总公司案):法院明确指出,案涉协议并非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管理及服务职能所订立,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协议,且双方已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 (2025)闽04行终24号 / (2026)闽01行终24号(刘某案):2005年签订的《合同书》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租赁合同,基于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调整,租赁超20年属民事合同客观不能→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2025)吉71行终112号(吉林市某某实业案):案涉合同载明"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约定出资成立公司从事经营性活动,系两位出资人间的民事安排,且相对方为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而非行政机关本身→裁定驳回起诉。
 

 

2. 土地出让合同:行政协议属性被普遍认可,但"2015年5月1日前"老合同仍有管辖权拉锯

  • (2025)黔01行终287号(贵阳某案):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兼具行政性,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途径的,法院应尊重,一审以"之前民诉未异议所以应走民事"裁定驳回不当→指令继续审理。
  • (2026)渝05行终133号(重庆巴某案):出让合同签订于2015年5月1日前,按《行协解释》第28条第2款适用当时法律→当时属于民事案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
  • (2025)皖行终729号(深圳某/芜湖案):两份协议(出让合同+供地约定)具有高度关联性,向同一法院一并诉请有利于查明责任→指令立案,同时明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非明确排除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符合条件。
 

 

3. 招商引资/投资合作协议——最典型的行政协议

  • (2025)藏行终13号(林芝某公司案):米林市政府为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行政协议,合法有效。
  • (2025)黔行终741号(贵阳某科技案):《投资协议》约定新公司承接权利义务→新公司经政府实际行为认可→有权起诉;但装修补贴支付标准存在"投入少、补贴畸高"不合常理的解读→不支持576万补贴,协议履行不能双方分责。
  • (2024)豫行终304号(洛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案):框架合作协议→行政协议,但增资义务需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判断,且会议纪要约定的"暂缓履行"有效→驳回继续履行诉请。

杨应军律师书自作诗

二、原告主体资格

这是100个类案中裁驳率最高的理由,法院把握严格:

 

规则

代表案号

非协议当事人且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原告资格

(2025)黑行终484号(王某甲案,合同相对人为乙公司/甲公司)、(2025)京02行终776号(李某甲非公房承租人/非协议相对人)、(2025)川14行终53号(李某某851名股东之一,无权代表持股会起诉)

集体土地已因征收批复转为国有→原承包权人针对后续出让合同无利害关系

(2026)吉71行终138号

债权人以"行政行为损害债权"起诉→一般不予准入,例外极窄

(2025)豫08行终80号(焦作幼儿园移交案:债权人≠当然利害关系人,应通过民事途径)

实体权利基础已丧失(如民事裁判已解除基础合同)→无利害关系

(2026)鄂28行终37号(凯迪阳光案)

 
 

三、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

1. 无效

《行协解释》第12条:先看是否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无主体资格/无依据/客观上不能实施),再看能否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无效。

  • (2025)桂10行终109号(百色孙某案):国土部门未经规划审批和人民政府批准即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不是解除);后果按缔约过失处理→返还出让金17000元+利息。
  • (2025)豫行终450号(桐柏某碱矿案):县政府承诺"独家开采碱矿"→超越法定权限(矿产开采许可权属地矿主管部门,非县政府可承诺)→该条款无效;但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可分,土地条款独立处理→解除后返还土地+赔偿出让金+税费+直接投入+利息(从2006年起算)。
  • (2026)粤18行终133号(清远龙塘镇案):镇政府与公司所签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返还包干款43,164,454.92元+利息(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基准利率,从最后一笔付款日起算)。
  • (2025)豫行终506号(许昌某/郏县案):无书面协议,但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审计报告+信访处理意见书→实质上形成补偿合意,款项已付清→再诉3674万无据。

集体土地上以"户"为单位签约的效力:(2025)豫行终399号、(2026)苏06行终40号均确认——征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签约合法有效,共有人内部份额争议走民事,不否协议效力。

 

2. 可撤销

  • (2025)皖04行终102号、(2025)皖04行终96号(淮南禁养区关闭协议):原告主张胁迫→仅单方陈述,举证不能→不撤销;补偿款已打到账户上诉人拒提供账号→协议有效。
  • (2026)黔行终120号(姚某甲/江口案):儿子代签→母亲参与勘测、收视频、明示接受→视为追认→不撤销。
  • (2026)苏06行终45号(陈某/启东惠萍镇案):2016年4月签协议、腾房、领款、选房、结算全部走完→2025年才诉撤销→撤销权早已消灭。
  • (2025)豫行终20号(滑县高铁案):领取全额补偿款后又以"显失公平/胁迫"主张无效→法院:显失公平/胁迫是撤销事由非无效事由,且已出具"无异议+不再起诉"承诺→驳回。
 

杨应军律师已出版著作


四、未按约定履行怎么判

这是公司涉行政协议最核心的实战板块。《行协解释》第19条是主干——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补偿,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可予支持。

1. 行政机关不付款/不按期付款,判决继续履行并支付利息

  • (2025)晋01行终409号、(2025)晋01行终416号(清徐清源镇案两件):镇政府签《拆迁补偿协议》后不付款→继续履行,支付补偿款(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8条+《行协解释》第19条)。
  • (2025)黔01行终264号(贵安征收中心案):协议虽未盖齐章,但行政机关已支付7000万+接收房屋使用,构成追认与事实履行→协议成立且生效→余款3,145,073.66元+利息。
  • (2025)豫行终430号(平顶山土储中心案):约定2023.9.21前付7200万,因法院协执冻结超7天才付部分→构成违约→违约金(日万分之三,共7天121,800元)+利息。

 

2. 利息/资金占用损失如何计算

各案利息口径可归纳为三种(从高到低):

 

口径

代表案号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较常见,偏补偿性

(2025)豫行终827号、(2025)豫行终430号、(2025)豫行终506号

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偏保守,多用于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参照

(2026)渝04行终56号、(2026)粤18行终133号、(2025)青01行终128号

从实际支出之日起算复利/逐笔计息——大标的招商引资案

(2025)豫行终450号(出让金、税费分别从每笔支出之日起算LPR/旧基准)

 

 

3. 可得利益/土地升值/经营利润,原则上不支持

  • (2025)豫行终827号(驻马店汽车城案):合同终止因规划调整(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告主张土地增值收益/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应以合同全面履行为前提,原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不予支持。
  • (2025)豫行终450号"不应按市场价赔偿土地价值"的论证尤为典型:本案是投资合同解除后返还+直接投入赔偿,不是政府收回土地法定补偿关系;且土地系享受优惠政策取得→不能按现市场价索赔增值。
  •  

4. 行政机关违约的实体认定

(1)招商引资中政府承诺落空

  • (2025)藏行终13号:政府承诺提供特定非农建设用地(240亩商业用地招拍挂)→地块在泄洪点上,洪评永远过不了→政府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违约,承担80%责任→直接投入2,559,606.64元支持。
  • (2025)黔行终741号:装修补贴条款双方对"完成10%"标准理解分歧→投资者停工→双方有责(主责在投资者70%),政府次责30%→判付493,403.04元。
  • (2025)黔行终578号(修文学校案):无法取得办学资质系国家政策调整/指标变动(不可抗力),县政府仅负"协调"义务非保证义务→不违约,协议可解除但不赔违约损失。

(2)征拆/安置中迟延交房

  • (2026)渝04行终56/58/59/61号系列(秀山案):已生效裁判判过延期交房损失→不得重复主张;维权费用/精神损害/市场交易机会损失→均不支持;补差标准有歧义时作有利于相对人解释。
  • (2025)青01行终128号(西宁城中区建设局案):2019年签补偿协议后不付款→利息是"使用他人金钱当然应付的对价"→即便协议未约定利息,也应支付(按LPR)。

杨应军律师书


五、解除与行政优益权,政府方能否单方改变协议

1. 相对人诉请解除

  • (2025)豫01行终637号(荥阳槐树洼村合村并点案):安置房迟延因大气污染管控+疫情→不解除,公共利益(涉及众多村民)也不支持解除。
  • (2025)豫行终415号(古城址项目案):政府5年未供地,仅做了征收公告→无不可抗力抗辩→解除+返还保证金。
  • (2025)豫行终76号(洛阳西工区土地置换案):政府收了对方土地但数年不交付置换地块→目的不能实现→解除+赔偿(土地估价2,302.5万+发回重审附属物部分),但可得利益/全额律师费不支持。
  • (2025)黔行终578号:政策致办学资质不可能→解除(不可抗力),但不触发违约赔偿。

 

2. 政府单方变更/解除(行政优益权)

  • (2024)吉71行终258号(吉林市农业局/渔政案):预评估价格虚高→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补偿金额→法院认可优益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可变更),但强调"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本案中重新评估后金额确定→驳原告继续履行原金额之诉。
 

杨应军律师书

六、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

 

规则

案号

履约之诉(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参照民事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

(2025)皖行终759号(2007应交地→2008起算2年→2010届满,后信访不中断已届满时效)、(2026)苏04行终36号(2013约期供地→2025起诉→超时效)、(2024)吉71行终258号

撤销/变更行政协议之诉→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6个月/1年/最长5年或不动产20年)

(2026)苏06行终45号(2016签→2025诉撤销,远逾除斥+起诉期)、(2025)豫行终399号

2015.5.1前订立的协议→适用当时法律;但不机械排除行政诉讼

(2025)冀行终1066号指令立案

 
 

杨应军律师书自作诗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