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虽原因不一,但均意味着企业生存面临重大考验,企业该如何面对呢?现就江苏省域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补偿、如何救济等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企业家、股东等在应对土地收回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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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等规定,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企业可主张以下补偿内容:
(一)土地剩余年限价值补偿
1、出让土地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收回土地的情形及补偿标准有约定,一般按剩余年限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及其增值收益。例如,南京市某商业用地因道路扩建被收回时,剩余出让年限为15年(总年限50年),补偿金额为原出让金总额的30%,并应根据情况。
2、划拨土地
若因公共利益收回的,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设备损失
1、建筑物、设备等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补偿。
2、搬迁费用包含设备拆卸、运输及安装成本。
(三)停产停业损失
具体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政府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企业在拟定补偿诉求时,可根据当地政策或参考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补偿的标准。
(四)其他合理支出
企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企业需要搬迁至合适地方,也有可能因此歇业,这就可能会涉及员工遣散安置及劳动合同方面的经济补偿金等,企业在与收回方协商时,应将相关员工遣散安置及经济补偿金等纳入协商范围。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江苏省相关规定,以下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1. 划拨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停止使用;
2. 土地闲置满2年且非政府原因;
3.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法使用;
4. 公路、机场等用地经核准报废。
(二)企业应对措施
企业在面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多利用法律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如积极申请听证,在听证这种既公开但又不等同法院开庭的程序中,将不构成无偿收回的理由及时、完整阐述,并预备多套解决方案供政府决策。
1. 程序合法性审查
审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及文书形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若未具体列明可主张程序违法。
2. 证据保全与复议诉讼
因土地闲置收回的,企业需收集土地开发进度证明材料(如报建文件、资金投入凭证),推翻“闲置”认定。 因政府方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比如不及时审批报建文件等,不构成企业的土地闲置。
对政府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服的,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从无偿收回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等角度构建维权方案。
3. 协商替代方案
俗话说,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如政府方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定要多想办法,提出多种可能的方案,以便化解当前的无偿收回危机。如申请土地置换或追加投资,延长开发期限等。

尾 声
江苏省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机制以“公益优先、市场为辅”为原则,企业需强化法律合规意识,善用程序权利,将被动补偿转化为转型升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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